一、我国电视剧的管理体制
我国电视剧的管理体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对电视剧进行管理的职权的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组成的体系。具体言之,就是哪种国家机关享有对电视剧管理的哪些权力,它们相互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我国电视剧的管理体制,概括起来可以表述为:党政配合、多重领导;分别对待、两级管理。
(一)党政配合,多重领导
在我国,电视剧被看成党和政府的喉舌和宣传工具。电视剧的管理,首先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地方省级广电管理部门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使管理权。同时国家新闻出版署、文化部等也依照一定的法律和政策对电视剧行使一定的管理权限。更为重要的,这些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为,都要统一至中国共产党的宣传部门的领导之下。应该说,这样一种管理体制和模式是极具中国特色的。
(二)分别对待、两级管理
电视剧领域主要由制作和播出两大行业构成。国家对于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这就是“分别对待”的体现。
1.电视剧播出机构的管理体制
电视剧的播出机构电视台,是广播电视发挥“喉舌”功能最关键的部分,因此播出机构的管理体制就有其特色。其中有关电视台的设立,采取一级管理体制,有关电视台播出活动的管理采取多级管理体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现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电视台的设立的审批权限,只有中央管理部门可以行使,因此可以称之为一级管理。而对于电视台的常规工作管理权可以由县级以上的地方行政部门行使,可谓多级管理。概括起来说,也可以简称中央和地方的两级管理。具体到有关电视剧播出行为的管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体制
由于传统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以及电视剧制作领域开放程度的加大,产权性质不再单一,因此电视剧制作机构的构成便呈现多样化:有属于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国有性质的制作机构,有民营性质的内资制作机构,有引进外资的制作机构。鉴于制作机构完全不同于播出机构的构成状态,我国现行对于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管理采取的体制,也不同于播出机构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为二级管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中央电视剧主管部门的职权主要有:向中央单位所属的制作机构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的审查;颁发发行许可证;对电视剧审查的复审;重大历史和革命题材电视剧的立项和完成片的最终审查和批准;电视剧交流、评奖活动的审批;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审批;对于播放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播放行为的批评、处分、处罚等。
我国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视剧行使以下职权:对于本辖区的电视剧制作机构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对于本辖区电视剧制作组织制作的电视剧进行审查并颁发发行许可证;对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属于本辖区制作单位制作的重大历史和革命题材电视剧的立项和完成片的初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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