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一)发行许可制度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在我国,电视剧发行是指电视剧摄制完成以后,进入公开传播领域的环节。国家实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就是指电视剧的完成片经过许可制作部门审查通过之后,由审查部门颁发发行许可证,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才可以进行发行、播出、进口、出口。这种发行是电视剧的制作者或者其委托的他人向播放机构许可或转让电视剧的各项著作权的行为。
我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实行于1999年。在此之前,电视剧制作完成之后,要进入传播领域,其合法前提是要具有《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那时的电视剧播放、发行(这里“发行”是指电视剧制作成音像制品的发行)都要标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及其证号。广电总局广发社字〔1999〕766号文件《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于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制度作了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取消现行对引进剧、合拍剧实行的批文制度。所有下发的引进剧、合拍剧的批文,应在3个月内统一到原发证(文)单位更换为《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从2000年4月1日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引进剧、合拍剧的批文一律停止使用。
应该说这是电视剧管理规范化前进一步的表现。其重要意义在于:将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的发行问题统一起来规定,将原来的对合拍剧和引进剧的批文制度改变为许可制度,这就减少了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难以预测性。2005年1月17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的内容,我国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形成了现行的做法。
(二)现行发行许可制度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所有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包括国产电视剧、合拍剧、引进剧)一律核发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对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按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规定的职责范围核发。中央电视台所属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由总局委托中央电视台核发。军队系统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由总局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实行分别编号,具体为:
1.国产电视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剧审字(年份)第×××号”。其中“(×)”为发证机构的识别简称,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的为“(广社)”,由总局委托中央电视台核发的为“(央)”,由总局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的为“(军)”,由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核发的为本省级行政区划的简称。“第×××号”为发证序号。
2.合拍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合审字(年份)第×××号”,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3.引进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进审字(年份)第×××号”,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中央电视台和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在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应立即填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总局社会管理司定期公布各类《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核发情况。
送播出机构播出的电视剧,必须在片首出现剧名的同时标明《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原广播电影电视部17号令中关于在片首标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的规定不再执行。
此外,该规定对于发行许可作了更为制度化的规定:送审机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随意改动。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电视剧制作机构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拥有版权并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
2005年1月17日,广电总局下发《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发行许可证制度又有所变化:
自2005年起,凡经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国产电视剧,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核发,编号由原“(广编)剧审字(20××)第×××号”样式变更为“(广剧)剧审字(20××)第×××号”。经审查通过的国产电视剧,除确有必要对其播出范围、时段作限制的以外,各发证机构统一许可证填写样式,即:“经审查,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适当时段播出。发行前须在每集片首标明本发行许可证编号。”对确因题材、内容、类别等原因需作出播放限制的国产电视剧,发证机构在依法对其核发许可证时,也必须明确标明该剧可以播出的范围和时段。
发行许可制度是一项对电视剧管制非常必要的环节。我国电视剧发行许可的审查原则是:电视剧审查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从这些原则的精神和审查的标准来看,所有通过审查的电视剧都是适合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受众观看的。因此,主管部门对于已获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的播出范围、播出时段一般不再做限制,这就是我国不实行影视分级制的主要原因。但是电视剧作为一种大众化的艺术和文化消费品,很多时候是难以做到老少咸宜的,要求电视剧做到老少咸宜,也可能是一种片面的思路。比如有些内容对广大成年人并无不良影响,而且会有很好的收视率,这无论对于制作人,电视台、广告商以及大多数观众来说,都是有益无害的,然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则不尽然。因此,对于一些电视剧在播放范围做一些限制也是必要的。此外,对于引进剧和合拍剧,特别是引进剧要求不能在黄金时段播放,也是保护民族文化和民族产业的需要。这种情况下对于电视剧限制播放时段,在发行许可中明确许可播放的时段,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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