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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有转让自己作品的权利吗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对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移给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的情形。著作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全部内容都一次性出让。

一、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对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移给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的情形。著作权转让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两种。如制片者将电视剧除人身权以外的所有财产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这就是全部转让;而只将首映权或出版权转让给受让人就是部分转让。转让的法律后果是,约定的权利一经让出,原著作权人便在约定的范围内永久丧失了该权利。

2005年央视八套播出的电视剧,从全国“首播权”发展到“独播权”,所谓“独播权”,就是指播出机构与电视剧的制片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将该电视剧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全部的著作财产权受让过来,而且时间上是永久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全部内容都一次性出让。因此,关于转让的权利的种类、地域条款所涉及的内容就是一个关键性问题。比如,一项电视剧著作权转让合同,权利人可以将在中国大陆的发行权转让给受让人,但转让人依然还拥有在中国大陆之外的所有的地方的发行权;权利人可以将在中国境内首次播放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权利人依然保留在中国境内国内二轮电视播映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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