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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有关的机构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其业务规则进行修改。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五节 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雏形出现在17世纪初的荷兰; 1726年,法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比较完备的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

世界上的证券交易所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营利性的企业,通过向上市公司收取费用,证券商有偿地在交易所内交易为股东牟利。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券商以会员的身份组成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的自律性、非营利组织。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只有会员才能派出场上经纪人直接进行证券交易,其他人只能通过委托代理间接地进行证券交易。

原先一般认为,会员制交易所因其自律性和非营利性而优于公司制交易所,公司制交易所是证券交易所的低级形式。而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亚洲金融危机中,会员制交易所暴露出其封闭、排斥政府和社会监督,以至于证券交易甚至交易规则被少数券商操控的弊端,公司制交易所反而显示出其开放、交易所与券商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不排斥政府和社会监管、交易所对所内交易负担保责任从而有利交易安全等优点。加上人们对“营利性”的偏见逐渐消除,近年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会员制交易所改制为公司制交易所的风潮,如世界上最大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也从会员制改成了公司制。

1996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后于1997年重新制定发布,2001年中国证监会修订后重新公布。该办法规定,我国的证券交易所采会员制形式,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并由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其章程进行修改。《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专门委员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有法律、章程规定情形时,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在其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应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如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行。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其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券商,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往往依券商的职能对其作不同的分类。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有法定禁止情形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公司法》中关于公司髙级管理人员禁止任职情况的规定,适用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分情形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证券公司应按规定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并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基金。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不论是否成交,委托记录均应按规定的期限保存。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责任。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法》第158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国务院据此决定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于2001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依法制定章程、业务规则,并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毁坏。

四、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根据19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所谓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劵、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包括:(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4)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情况下应当进行执业回避。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除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外,证券服务机构还包括对证券质量进行评估、确定信用级别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为证劵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这些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五、证券业协会

1991年8月28日,我国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它是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该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该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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