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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宪法权利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政党宪法权利一、政党的定义现代各国的政治活动,离不开政党的组织和参与,政党对整合社会利益、促进社会整体意志的形成有重大作用。政党组阁权是指执政党通过法定程序挑选政党精英成为政府官员,控制政府,执掌国家政权的权利。政党政治导向权则是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包括在政府决策的咨询、酝酿、制定、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对社会和国家事务发展的基本方向进行控制的权利。

第五节 政党宪法权利

一、政党的定义

现代各国的政治活动,离不开政党的组织和参与,政党对整合社会利益、促进社会整体意志的形成有重大作用。从数量上说,当今世界存在着5000多个大大小小的政党,[114]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中,经常执政或长期执政的政党有上百个,而只有20多个国家没有政党或禁止政党的存在。[115]可见,政党现已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种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

但是,何谓政党?学界有不同观点和看法。[116]有的认为,政党是组织松散的、以特定的标签(政党名称)寻求选举政府官员为目标的组织;有的认为,政党是表达民意的组织,是持共同政见的一部分人的团体;有的则把政党归结为一般社会手段、措施,认为政党是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媒介,或认为政党是政治通信系统专业化的传播网;有的把政党看做是阶级斗争或阶级调和的工具。《美国百科全书》认为:“政党是由个人或团体为了在某种政治制度内,通过控制政府或影响政府政策以期行使政治权力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大英百科全书》认为:“政党是在某个政治制度内,通过民主选举或革命手段,以取得和行使政治权力为目的而建立的组织。”

我们主张,近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是指依靠民众的支持,通过和平的手段去争取公共政治资源的分配和政治权力行使的政治组织或团体。[117]究其本质,政党是公民行使结社自由的结果,属于社会团体,为国内私法人、社团法人。但政党又与一般的社会团体不同,其不同点有:[118](1)就社团属性而言,政党属于政治团体,具有政治性,它是为了达到一定政治目的,也就是为参与选举以及国民政治意志的形成,从而达到执政之目的而组成的社会团体。这就与非具有政治性的社会、经济、宗教以及学术团体相区分。(2)就作用及活动而言,政党具有长期持续作用之特点,通过选举方式直接影响国民政治意志之形成。此要件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政党的行为及活动必须是长期持续的,以达其政治性目的,因此,仅以参与一次选举为目的之团体,不是政党;二是政党通过参与选举之方式,协助、影响及达成国民政治意志之形成的对象是全体国民(或某一地区的公民),政党之所以有别于社会上其他团体,就是其以组织性之活动直接参与选举来协助以及达成国民政治意志之形成,因此,直接参与选举是政党最重要的特征;三是政党必须具备最低限度党内意志形成之自主性以及组织上之独立性。(3)就党纲或政纲而言,政党必须提出其党纲或政纲,其行为以及活动都应以实现党纲或政纲为主要内容,当然,政党党纲或政纲的内容并不限于以执政为惟一之目标,还应包括对国家整体各方面政策以及执行之主张。

二、政党宪法权利的内容

关于政党宪法权利的内容,学界讨论不多,本书采权利分析的一般方法,从学理和法规范两个层面探讨政党宪法权利的内容。

(一)政党宪法权利的学理分类[119]

从权利的具体内容上看,政党宪法权利可分为政党经济权利、政党政治权利和政党文化权利。(1)政党经济权利是指政党为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并最终实现自己的纲领和目标而追求和维护所必需的经济利益的资格和能力。政党经济权利在政党权利中居于基础地位,它为政党的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的实现和维护奠定了物质基础,也为政党生存权、政党发展权和政党执政权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在实际的政治运作过程中,政党经济权利主要是指政党获取能够维持自身正常运转和顺利参加政治活动尤其是竞选活动所需经费的权利。许多国家一般都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政党的经济权利及其实现形式,包括政党经费的来源、使用等方面的原则规定。(2)政党政治权利,简言之,是指政党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资格。政党与政治息息相关。政党的政治权利是政党权利的核心内容,是更好地实现政党经济权利和政党文化权利的根本保证。就政党政治权利的内容来说,以公民结社自由为理论根据的自由创建权是政党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以政党平等竞选权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参与权是政党政治权利的核心内容,以政府组阁权和政治导向权为核心内容的政党执政权则是政党政治权利的最高表现形式。(3)与政党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相对应的就是政党的文化权利。发展政党自身文化,增强政党成员对政党的认同感,提高政党内部的凝聚力,是政党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党文化的核心内容就是政党意识形态,它是政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

从权利的扩展来看,政党宪法权利可分为政党生存权、政党发展权和政党执政权。(1)政党生存权,是指政党作为独立的政治组织得以存在和延续下去的权能。这是政党发展权和政党执政权的基础和前提。就政党生存权的内容而言,政党自由创建权是政党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在政党成立之后,政党要维持自身生存,就首先要有经费支持,即要实现政党的经济权利,以维持政党的正常运作。就政党生存权的实现和保障而言,首先要有社会公共权力的确认和认可,当然这主要取决于政党的宗旨和目标是否与现行国家制度兼容;其次,其实现程度还取决于国家民主和法治的发展程度,在政治上比较民主、法制比较健全并依法执政的国家,政党的生存权会得到比较完善的实现保障,否则政党的合法存在就成问题。(2)政党发展权就是政党在现行法律和政治秩序下依靠自身的政党行为,宣传政党、发展成员,壮大组织,提高政党在民众中的威信和凝聚力的权利。政党发展权是政党生存权的延伸和扩展,而政党生存权则是实现政党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就政党发展权的内容而言,包括政党成员吸收权、政党组织扩大权、政党自身建设权以及政党执政权等,其中政党执政权是政党发展权的核心内容和最高表现形式。(3)政党执政权,即政党执掌国家政权的权利,是政党生存权和政党发展权的根本目标指向,是政党政治权利、政党发展权的核心内容和最高表现形式。就政党执政权的内容而言,包括政党组阁权和政党政治导向权。政党组阁权是指执政党通过法定程序挑选政党精英成为政府官员,控制政府,执掌国家政权的权利。政党政治导向权则是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包括在政府决策的咨询、酝酿、制定、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对社会和国家事务发展的基本方向进行控制的权利。

(二)政党宪法权利内容的法规范分析

政党作为法人,专属于自然人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政党不能享有。作为国内具有政治性目的的私法人,则不能享有工作权等一般经济团体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此,从法规范层面视之,结合政党的特殊性,我们认为政党宪法权利最主要的内容是参政权,为了实现政党的参政权,政党也应享有表达自由、平等权,获得国家保护和资助权以及组建政党的自由等。

1.组建政党的自由

组建政党的自由是公民结社自由的具体体现,是政党存在的前提。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宪法或政党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如1947年12月22日通过的意大利宪法第49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通过政党自由结社。”1949年5月23日通过的德国基本法第21条明确规定:“政党可以自由组建。”1958年10月4日通过的法国宪法规定:“政党自由地创建和开展活动。”1992年8月27日修改后的西班牙宪法规定:“政党自由组建,并自由开展活动。”亚美尼亚1995年宪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党派自由组建并促进人民政治意愿的形成与表达。”乌克兰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乌克兰公民有权组织政党、公众组织以行使和保护其权利和自由,满足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利益,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人民健康、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由法律作出的限制除外。”当然,组建政党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要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的限制,尤其是不得利用政党破坏宪法所确立的民主自由之国家和社会秩序;另外,有些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政党成员的人数、国籍、地域、身份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如俄罗斯政党法规定,俄罗斯政党成员不得少于1万名,且在一半以上联邦主体的地区组织的党员数不得少于100名,在其余联邦主体的地区组织的党员数不得少于50名;德国政党法规定“其成员或者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数为外国人”的社团不能成为政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则明确规定:“职业军人和警察不得加入政党。”政党内部的组织和运作、政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都由宪法和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德国宪法规定,“政党内部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政党必须公开说明其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及资产情况”。阿尔巴尼亚宪法也规定:“党派的经费来源及支出保持公开。”

【资料2-24】

社会帝国党取缔案[120]

社会帝国党成立于1949年,该政党成立的部分宗旨是在联邦德国重新组织右派势力。在最初的两年中,社会帝国党在少数几个州中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支持,并在联邦议会中获得了2个席位。但是,由于该政党对民主政府持敌视的态度,因此,阿登纳政府于1951年提请联邦宪法法院予以取缔。联邦宪法法院受理后,由第一法庭发出命令,搜查了社会帝国党的办公室及领导人的住所,并获取了相应的证据。宪法法院并对该党作出了予以取缔的决定。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法庭的判决理由是: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所确立的原则,政党的建立和活动不得受到限制。但是,应当看到,政党是民主制度的产物,而不是对立物。因此,如果一个政党的存在是以破坏民主制度最基本的价值为前提,那么,该政党的存在就会严重地危及现存的宪法制度,必须予以取缔。《基本法》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此项原则。从社会帝国党的组织结构来看,很显然,它在模仿纳粹政党,一旦该政党通过选举程序掌握了政权之后,就可能抛弃现存的民主制度。……所以,社会帝国党构成了对《基本法》的侵犯,应当予以取缔。

思考:政党的行为内容是否可以依法予以限制?

2.参政权

参政权是政党宪法权利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利,“政党所享有的参政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政党为了选择国家公职人员而提出自己的候选人以及组织、动员选民参加选举”。[121]有些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政党的参政权,如莫桑比克1990年宪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党派体现政治多样性及以竞争的方式形成和表达民愿,党派是公民民主参与国家治理的根本途径。”巴拉圭1992年宪法第124条规定:“政党是服从于公共法律的合法组织,政党必须体现多样性,参加官员选举,指导国家、部门或城市政策,参与公民培训。”刚果1992年宪法第7条规定:“政治社团、党派、团体平等参与选举,依据法律、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多样性民主的原则开展活动。”有专门政党立法的国家,其政党法也明确地规定了政党的参政权。如德国政党法第1条第2款规定:“在人民的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中,政党参与所有领域的公众生活,尤其通过影响公共言论的塑造形成,推动政治意志的形成和加强,促使人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培养有能力承担公共责任的公民,通过竞选提名参与联邦、州和区域的选举,通过将其制订的政治目标引入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来影响议会和政府的政治发展,并且致力于保持人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持续而紧密的联系。”

3.表达自由

政党的表达自由主要表现在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向选民宣传自己的政治纲领,以实现该政党的政治目的。对此,相关国家的宪法和政党法有明确的规定。如1853年的阿根廷宪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该宪法保障政党活动的自由确立和开展,政党民主的组织和运作,少数团体的代表性,公众职位候选人的有效竞争,获得公众信息的权力及政党对其思想的宣传。”俄罗斯1994年宪法第5条规定:“政党和其他公众社团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大众传媒。”巴西1988年宪法第17条规定:“法律规定政党有权从党派基金获得经费,有权免费上广播和电视。”白俄罗斯1994年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政党和其他公众社团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国家大众传媒。”葡萄牙1997年宪法第40条的第1款和第2款规定:“政党、工会、职业组织和代表经济利益的组织以及其他全国范围的社会组织,有在公共广播和电视上的播出权,条件是该党派组织有代表性,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共和国议会的政党而非政府内的政党有在公共广播和电视上同其代表性相符的播出权,并有依法对政府政治陈述的答复权和论辩权。这些权利同给予政府的权利相平等。地方立法院的党派有地区级的相同权利。”

4.政党平等权

政党平等权包括政党平等对待原则和党员平等待遇原则。政党平等对待原则是指任何政党均不得享受任何优待或特权,亦不受任何歧视或压迫。公权力机关允许政党使用公共设施,或提供政党公共给付时,其他政党亦享有平等待遇。提供之范围得按各政党之重要性,递减至达成其目的之需要的最低限度。而党员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任何人不论属于何一党派,国家均不得在公权上给予特别优待或待遇。[122]如摩尔多瓦共和国1994年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所有党派和其他社会政治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公众社团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俄罗斯1993年宪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所有公众社团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德国政党法第5条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公共权利机关给政党以公共设施或者据供其他的公共款项,就要对所有的政党平等对待。提供的规模可以根据政党的重要性直至其达到目的所必要的最低限度而区分级别。衡量政党的重要性主要根据其以往代表人民参选的结果。对一个在联邦议院拥有组成议会党团的最低人数的政党提供的(资金)支持规模至少是任何一个其他政党的一半。”

5.获得国家保护和资助权

不少国家在政党法中规定了政党享有获得国家保护和资助的权利,如俄罗斯政党法规定国家保障政党以平等条件利用国家和市政府新闻媒介;创造与国家、市政机关平等的条件向政党提供国有或市政机关所有的场所、通信设备;保障政党以平等条件参加竞选、全民公决以及社会和政治活动;通过财政拨款的途径实现国家对政党的帮助。[123]韩国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政党受到国家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享有国家提供的活动经费。”秘鲁共和国宪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法律制定标准以保证政党的民主运作,经费来源及使用政府媒体的机会应透明,并要符合上一次大选的结果。”哥斯达黎加宪法对政党获得国家保护和资助权规定得较明确,其在宪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政党的支出提供经费应符合以下条款:1.资助额应是选举总统、副总统、立法会成员前2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的0.1%。法律裁定是否减少这一比率。资助用来弥补政党参加选举的支出,满足其进行政治组织和培训的需要。2.参与本条所列的选举过程,并获得全国有效票数的至少4%的政党,进行了省级登记、在省内获得4%票数的政党,或进行了省级登记、在立法会至少有一名成员的政党,有权获得国家资助。3.根据相应资金余额情况,政党可以依法获得国家资助部分的提前拨付。4.为了获得国家资助,党派须向最高选举法庭出具支出账目。对政党的私人捐助须符合公开原则,并受法律规制。”

三、政党宪法权利的救济

政党作为国内的私法人,是某些宪法权利的享有者,取得了宪法权利的主体地位,若公权力侵犯其宪法权利,自可寻求一般的法律救济途径来恢复其被侵犯的宪法权利,这与一般的宪法权利主体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其获得宪法权利救济的构成要件也与一般的权利主体一样。鉴于德国有关政党的宪法案件较多且具有典型性之考虑,本节余下的文字通过案例的形式来叙述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找寻政党宪法权利救济制度的基本脉络。

从国内目前所出版的中文资料来看,德国政党宪法权利的救济主要集中在政党平等权方面,其中,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有三个:联邦德国媒介案、政党捐款免税案以及极左党派案。

【案例2-25】

联邦德国媒介案[124]

在1962年的北莱因—威斯伐利亚州的竞选中,“联邦德国广播电视台”根据各大政党的竞选实力,为它们分别配备了不同的免费播音时间。例如以5分钟为一单元,基督教民主党获得13个单元,社会民主党获得11个单元,而相对较小的自由民主党只获得5个单元。自由民主党就此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自民党在宪法法院宣称,它有权和其他政党拥有同样播音时间,而这一权利受到广播电视台决定的侵犯。

宪法法院在审查该起诉后,认为该起诉不成立。联邦宪法法院第二法庭在判决中指出:联邦德国的广播和电视台为公共所有,而广播和电视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免费播放的时间是有限的,如果广播和电视台不属于公有企业,那么,宣传和播放活动完全通过市场法则来决定。如果所有的政党都能够根据其资源,并在平等的条件下利用广播和电视台,那么,就不需要官方来分配时间。如果个体政党能根据其财政状况和其他可能性来享有播放时间,选择竞争的机会平等原则将得到保障。在竞选过程中,机会平等原则要求广播电视台的公有企业大致保持中立。但这项原则不仅允许时间的平等分配,而且也包括在具备重要理由的情况下,允许时间的不同分配。尽管在原则上,宪法允许电台根据政党重要性而分配不同的播音时间,宪法对这些区别还是作了限制。《基本法》第5条对此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公共广播电视台不得被允许以这些区别去严重危及所有参与选举的政党之间基本自由的竞争。把这些原则应用到本案,应当说,联邦德国广播电视台对广播时间的分配并没有超越宪法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因为它符合政党竞选在形式上平等的原则要求,并且通过播音时间的分配,也顾及了党派的不同重要性。

【案例2-26】

政党捐款免税案[125]

基督教民主党在20世纪50年代初执政期间,通过联邦议会颁布了一项联邦法律,允许公民向政党捐款,并可以因此对其应交纳的税款予以减免。社会民主党控制的黑森州政府针对此联邦法律,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了诉讼,即1958年“政党捐款免税案”。黑森州宣称,该法律明显可以使受到富裕阶层支持的政党在竞选中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援,从而构成了对主要依靠中下层选民的政党如社会民主党的歧视。

联邦宪法法院确认该被诉的法律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联邦宪法法院第二法庭在该判决中认为,立法者在行使立法权的时候,必须尊重宪法原则。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任何对政党直接或间接的政府财政支持。政党参加竞选,一般都依靠社会捐款。捐款应当是社会公众自愿的,而不应当有任何政府的色彩。受到指控的联邦法律利用《基本法》第105条第2款所规定的联邦对税收的共同立法权通过减免纳税的方式来鼓励公民向政党捐款,实际上间接地向受到富裕阶层支持的政党提供一种法律上的帮助。事实上,凡是向政党捐款的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都是通过向政党捐款来最终达到实现自身利益的目的的,所以,尽管被指控的法律本身没有体现不平等,但是,在实际中会因为实施该法律而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该被指控法律是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的。

【案例2-27】

极左党派案[126]

在1975年与1976年的联邦和各州竞选中,三个州的广播电视台拒绝为三个极左政党——德国共产党、德国马克思—列宁主义共产党和联邦德国共产党联盟,提供播音时间。其理由在于,这三个政党宣扬极端的革命性纲领,并号召摧毁现存的宪政秩序。州的行政法院维持了广播电视台的决定。三个党派在联邦宪法法院挑战这些决定的合宪性,指控它们侵犯了《基本法》第3条、第5条和第21条所保障的政党权利。宪法法院推翻了州法院和广播电视台的决定。

宪法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虽然《基本法》并未明确提及所有政党的机会平等权利,这项权利隐含于(《基本法》所支持的)多党制原则和(第21条第1款所保障的)组党自由。(由于选举)受到公共权力措施的影响,这项受到平等对待的基本权利,不仅适用于选举本身,而且被扩展到竞选之宣传;在现代民主国家,观念的传播对现代大众民主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根据机会平等原则,广播电视台不可因相信某些政党微不足道或甚至有害,即拒绝为它们在选举的参与过程中提供播音时间。另一方面,只要(这些电台)授予新的小党以合适的广播时间,那么机会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它们在播音时间的分配上对政党加以区别。广播电视台无权仅因竞选广告含有反对宪法之观点,就拒绝为政党提供播音时间。相对于《基本法》第21条第2款以及平等原则之精神,这种做法是背道而驰的。……第21条不成文的政党特权,不允许电台对竞选的信息内容施加如此深远的控制。

本章思考题

1.宪法权利具有什么特征?

2.宪法权利主体中的公民与人民的区别是什么?

3.简述宪法权利的分类标准。

4.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尊严与人格权是否有区别?

5.简述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历史演进以及平等权的具体内容。

6.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有哪些种类?

7.何谓公民的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有哪些?

8.我国公民的社会权利有哪些?

9.试评宪法权利规范在私人行为间效力适用的争论。

10.论述我国违宪立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11.比较欧美国家公民宪法权利救济制度与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制度。

12.结合法理学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如何理解宪法意义上的公民的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关系?

13.什么是政党?如何认识政党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政党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何不同?

14.政党具有哪些宪法权利?当政党宪法权利面临侵害时如何救济?

【注释】

[1]亦有学者直接称为“宪法权利”,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以下;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页;蒋南成、雷伟红主编:《宪法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0页以下。

[2]蒋南成、雷伟红主编:《宪法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

[3]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4]权利一词之内涵,纷繁复杂,考察中外学者的相关定义,有以下几种主要学说: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对以上各种学说的阐释与评述,可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309页。

[5]对此概念需要特别注明的是关于宪法权利的主体范围问题,传统宪法学关于“人权、基本权、基本人权”的权利主体,主要界定为个体的公民,对团体的宪法权利之主体地位有所忽略,然而,从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承认法人等团体的宪法权利主体地位渐已成为事实。参见秦前红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123页。

[6][德]卡尔·施密特著,刘锋译:《宪法学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页。

[7]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23页。

[8]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36页。

[9]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25页。

[10]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32页。

[11]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25页。

[12]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17—118页。

[13]秦前红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14]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1页。

[15]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页。

[16][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7—108页。

[17]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58页。

[18]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5页。

[19]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48—149页。

[20]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158页。

[21]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22]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64—386页。

[23]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24]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7—430页。

[25]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277页。

[26]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74页。

[27]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

[28]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4页。

[29]董和平:《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0页。

[30]杨海坤等:《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31]秦前红:《游街示众:法治国建设过程中的不谐音》,载《法学》2007年第1期,第4页。

[32]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38页。

[33]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04页。

[34]魏定仁等:《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页。

[35]成功:嫌犯‘游街’:有人喝彩有人质疑,载《南方周末》,http://www.southcn.com/weekend/commend/200508180004.htm,[2008-10-05].

[36]李树中主编:《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5页。

[37]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6页。

[38]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99页。

[39]董和平:《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4页。

[40]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2页。

[4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42]董和平:《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4—305页。

[43]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44]李惠宗:《宪法要义》,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23—126页。

[45]焦洪昌、姚国建:《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8页。

[46]李树中主编:《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0页。

[47]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44页;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

[48]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页。

[49]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7页。

[50]童之伟主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页。

[51]焦洪昌、姚国建:《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52]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

[53]董和平:《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309页。

[54]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8页。

[55][日]小林直树:《宪法讲义》,上,东京大学出版会社1980年版,第461页。

[56]董和平:《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9页。

[57]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页。

[58]焦洪昌、姚国建:《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76—77页。

[59]转引自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页。

[60]文正邦主编:《宪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61]转引自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

[62][日]芦部信喜著,林来梵等译:《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

[63]童之伟主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页。

[64]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47页。

[65]转引自童之伟主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5页。

[66]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页。

[67]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页。

[68]董和平:《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7页。

[69]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192页。

[70]童之伟主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页。

[71]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页。

[72]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73]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页。

[74]李树中主编:《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226页。

[75]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203页。

[76]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182页。

[77]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182页。

[78]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4页。

[79]董和平:《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5页。

[80]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70页。

[81]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页。

[82]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页。

[83][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84]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237页。

[85]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45页。

[86]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87][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编著,许志雄教授审订,周宗宪译:《宪法》,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88]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61—162页。

[89][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等编著,许志雄教授审订,周宗宪译:《宪法》,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0页。

[90][日]芦部信喜著,林来梵等译:《宪法》,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91][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等编著,许志雄教授审订,周宗宪译:《宪法》,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92]李树中主编:《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2页。

[93]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280页。

[94]转引自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

[95]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212页。

[96]秦前红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167页。

[97]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334页。

[98]中国农业律师网,http://www.ny148.cn/main/news_view.asp?newsid=1250,[2008-10-16].

[99][英]H.L.A.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有论著认为“义务”包含“责任”之义,从哈特的界定可以看出,两者内涵并不重叠。

[100]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101]有观点认为公民的宪法义务和基本义务内涵并不等同,基本义务有时不一定是宪法义务,我们认为,公民的宪法义务和基本义务通常可以互换,至少从我国宪法的规范形态上看是这样的。因此,为行文方便,文中经常将两个概念换用。

[102]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页。

[103]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70页。

[104]童之伟主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页。

[105]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页。

[106]郑贤君:《公民受教育义务之宪法属性》,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24页。

[107][古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108]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25页。

[109]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4—427页。

[110]肖泽晟:《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111]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26—627页。

[112]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113]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712页。

[114]黄宗良:《借鉴国外执政党经验教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第41页。

[115]周淑真:《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16]文正邦主编:《宪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页。

[117]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118]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48—250页。

[119]徐龙义:《政党权利基本问题探讨》,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4月,第26—29页。

[120]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273页。

[121]秦前红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122]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51页。

[123]何力平:《政党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2—83页。

[124]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103页。

[125]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6页。

[126]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8—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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