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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宗教解释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 法的宗教解释在西方文明史上,宗教一直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的发展甚至一度左右着法律发展。在描绘西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图景时,我们一方面关注宗教对政治的、对法律的非理性的统治。到中世纪时期,随着基督教势力的扩大,宗教权力极度膨胀,超越了世俗权力而统治着欧洲社会。对法予以宗教上的解释同样交织于神学史和法学史之中。

第一章 法的宗教解释

在西方文明史上,宗教一直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的发展甚至一度左右着法律发展。在描绘西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图景时,我们一方面关注宗教对政治的、对法律的非理性的统治。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法律的发展深受宗教的影响,宗教与法律并行不悖,共同维系着城邦的公平和正义。到中世纪时期,随着基督教势力的扩大,宗教权力极度膨胀,超越了世俗权力而统治着欧洲社会。这一时期,宗教主宰着法律,宗教法是法律的主要形式。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建立的法治虽以政教分离为原则,脱离了宗教教义的控制,但宗教的印迹一直存在。就是在法治相当发达的今天,带有宗教意义的仪式仍然是司法活动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以宗教信仰为根基的法律信仰已渗透到西方的法律传统,是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源泉。

对法予以宗教上的解释同样交织于神学史和法学史之中。在中世纪出现的基督教神学巨匠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年)和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年)都是宗教化法律的代表人物,他们所建立的法学体系都笼罩着上帝的光芒。神恩主宰了一切,教权高于王权,神化的法学理论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中世纪晚期,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神学世界观被法学世界观打破,西方法学走上了与宗教神学决裂的道路。启蒙思想的传播进一步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相继登场,法学日益科学化、世俗化。“二战”之后,出于对纳粹德国专制统治的反思,倡导法律价值的自然法思想获得了全面的复兴。以马里旦(Maritain,1882—1973年)为代表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重拾宗教对法律的定义,使神圣的灵光重新笼罩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之上。因此,在反思唯神论法律观时,我们应当看到它对法律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辩证地对待法的宗教解释对人类文明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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