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的语言解释之语境
20世纪初发生在西方哲学上的“语言学转向”是理解法的语言解释兴起的钥匙。按照英国语言学家达特梅(M.Dummett)的观点,西方哲学的两次转向分别是由笛卡尔开始的从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转变、从认识论向语言学的转变。第二次转向自弗雷格(G.Frege)开始到维特根斯坦完成。哲学家自此开始放弃认识论问题,转而探究用以表达知识的语句的意义。哲学的语言转向为现代哲学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研究范式,被称之为20世纪哲学上“哥白尼式的革命”。如果说古代和中世纪哲学关心的是事物,17—19世纪哲学关心的是观念,那么现代哲学关心的则是词语。美国哲学家罗蒂(R.Rorty)的这种论断表明语言问题已凸显为20世纪人文科学领域的中心。[2]
在古希腊先贤那里,语言作为一种表面现象,是与存在相对立的。哲学对真理的认识就是要去除语言的谬误,发现语言背后的“理念”,只有这种“理念”才是唯一的存在。柏拉图的《克拉迪鲁篇》是最早关于语言问题的著作。在这本著作中,柏拉图阐述了关于语言的两种理论。一种理论认为,语言唯一的意义来自于约定俗成。另一种理论认为,语词与事物之间的相符性是衡量语言应用正确性的标准。[3]柏拉图的语言观是一种语言工具论,语言只是对“理念”的描摹和复制,世界的真理需要我们透过语言的表象去看事物的本质,对事物的认识必须是事物自身,而不能受语言误导。语言根本上就是一种我们拿起就可以用,不想用就可以丢下的工具。可以说,在语言哲学的非本体论转向之前,这种语言工具论一直统治着西方哲学。康德试图在英国的经验主义传统和欧洲大陆的形而上学传统之间走一条折中的道路,他在可知的经验世界之外,创造了一个不可知的“物自体”世界。但是这种对西方哲学传统的改造仍然没有脱离形而上学的范畴。经验世界固然是通过语言展示给我们的,但是“物自体”的不可言说性也是通过语言展示给我们的,当我们说“物自体”是不可言说性时,我们已经通过说出的语词赋予了“物自体”意义。
哲学家们在对语言的形而上学的自我构造中自说自话,这导致了哲学语言的混乱和含糊不清。为了克服这种混乱,西方语言哲学产生和形成了逻辑分析学派。这种学派的人工语言思想最早可追溯到莱布尼茨的数学符号学。为了克服语言的偶然性和概念的不确定性,莱布尼茨试图通过数字符号来对世界进行排列,这样就能达到对世界的精确描摹和对世界的精确理解。[4]现代的逻辑分析学派以费雷格、罗素和前期的维特根斯坦为代表,他们以数理逻辑为分析语言的工具,认为日常语言是不精确的,很多哲学形而上学误以为日常语言的用法就是真正的逻辑。逻辑分析学派试图建立一种人工语言,以达到对事物逻辑的精确描摹。[5]但问题是,这种人工建立的逻辑语言仍然依赖于通过日常语言的解释,没有一种语言能够脱离日常语言。因此,人工逻辑语言并不能消除日常语言的缺陷。对于逻辑分析学派来说,语言是一种我们可以任意建构、任意废弃的工具,逻辑分析学派可以说是对语言工具论的登峰造极式的发展。
鉴于逻辑分析学派的问题,现代语言哲学的另一个学派——日常语言分析学派则完全肯定日常语言。日常语言分析学派以摩尔、后期维特根斯坦、奥斯丁和塞尔为代表。[6]只有日常语言分析学派才真正地实现了语言的非本体论转向。逻辑分析学派虽然指出了传统形而上学的弊端,但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而是用另一种形而上学代替了传统的形而上学。在逻辑分析学派那里,逻辑变成了一种“自为存在”,日常语言仍然是一种表象,只有逻辑才是事物的真正本质,词与物仍然是分离的。
日常分析语言学派代表性人物维特根斯坦在他后期提出的语言理论对英美法学界,特别是现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的法律理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维特根斯坦的理论转向来略窥语言哲学的转向是如何颠覆传统的形而上学和语言工具论的。在维特根斯坦的早期思想中,其语言哲学仍然是一种语言本质主义,也即所谓的“图像理论”,如“命题的总和即是语言”,“命题是实在的图像”,“图像通过表现基本事态的存在和不存在的可能性来摹画实在。”“图像所表现的东西就是图像的意义”,“图像的真或假在于它的意义与实在符合或不符合”。[7]图像有很多种,如空间图像、颜色图像以及逻辑图像,语言自然是一种逻辑图像。作为一种逻辑图像的语言,其意义取决于非语言性的事实,也就是“实在”,这个非语言性的事实是语言背后的本质性存在。维特根斯坦在早期也说过“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世界的界限”。[8]显然,他也看到世界与语言的不可分离,但他基本的语言思想仍然是一种形而上学。语言的“指称论”,也即名称与对象的对应性、逻辑图像对世界的描摹,这种古老的语言观仍是维特根斯坦的基本语言思想。但是在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中,他就完全抛弃了其早期语言哲学的本质主义。在他看来,语言的意义不再取决于与实在是否符合,语言不再仅仅是世界的摹画,语言的使用过程建构了语言的意义。语言的意义就是它的使用。[9]人的使用决定了语言的意义,而不是作为非语言的本质性事实赋予了语言以意义。维特根斯坦对他早期坚持的“指称论”进行了批判。指称论认为含义和词语之间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含义是词语的对象,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词没有所谓的指称对象,如法律语言中的“权利”、“义务”、“知识产权”等,这些词的对象应该如何确定呢?这些词的意义完全取决于我们如何使用它们。同理,如果我们把红色称为白色,把白色称为红色,只要大家都肯这么用“红”和“白”这两个词,这就不是问题。因此,词与物之间只具有一种偶然性联系,物并不是词的本质性规定。因此,语言并非只是世界的图像,语言和世界不可分离。只有这样的语言哲学才能为维特根斯坦早期关于语言的界限就是世界的界限的命题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外,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理论是他的语言哲学基本思想的著名阐发。语言游戏是一种话语实践,是一种实践方式,绝非一种“闲扯”和“思辨”。[10]语言游戏的规则就是语法,这种语法并非如传统的语言本质主义那样具有一成不变的规定性,语法只是描述语言的使用,但不决定语言的使用。[11]这样,维特根斯坦就用语言游戏取代了语言的语法理想。语言游戏是语言使用的语境,只有通过语境,我们才能理解语言的意义。如要发现语言的意义就一定要观察语言在语言游戏中是如何使用的。德国哲学家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从诠释学的角度推动了语言哲学的转向。伽达默尔将通过对艺术审美和历史学的分析而建构起的诠释学理论应用于对语言的分析,建立了以日常语言分析为中心的更完善的语言哲学理论。首先,语言具有本体论意义,世界是通过语言展示给我们的,语言就是世界的存在。传统的语言工具论认为,语言是我们拿起就可以用,不用就可以丢弃的工具。前面提到的逻辑分析学派就认为语言可以被任意改造成一种精确的人工语言,而忽视了语言意义的先定性。而伽达默尔认为,“语言观就是世界观”,“语言并非只是一种生活在世界上的人类所适用于使用的装备,相反,以语言作为基础,并在语言中得以表现的是人拥有世界”。[12]因此,伽达默尔认为,“传承物的本质就在于通过语言的媒介而存在,因此最好的解释对象就是具有语言性质的东西”。[13]不论是对于图像文本,音乐文本,还是对于文字文本,语言都是诠释的媒介。文字文本对于诠释学来说更具有典范意义。伽达默尔还认为,语言的意义并非自始自终就是确定的,而是在我们发现文本的意义过程中,主体的思想总是已经参与到语言的意义当中。[14]这其实和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基本命题,也即语言的意义在于其使用是一致的。语言的意义取决于主体是如何使用语言的,而不仅仅是通过普遍的、不变的语法规则。对语言的理解过程具有创造性,文字文本并不能完全决定主体的理解和解释,文字文本并不是客观自为的存在,其意义等待我们去发现。对文字文本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带有主体的创造性,主体的“前见”在文本的意义建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文本的理解是文本自身的历史视域与主体的历史视域的融合过程,[15]该过程是一个既改变文本的意义也改变主体的历史视域的过程,因此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对文本的理解绝不是对文本客观、原初意义的简单复制。伽达默尔的诠释学对于理解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规则是一种自足的系统,通过机械地将法律适用到具体事实当中,就能得出确切的结果。这种理论完全忽视了法律规则在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性以及其中所包含的历史、传统和法官个性因素,存在明显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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