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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适用新公司法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涵义公司一词,从语源上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拉丁语词汇“societas”,其意为“人合组织”,但其实质、涵义均与今日之“公司”殊为不同。分公司因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此外,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涵义

公司一词,从语源上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拉丁语词汇“societas”,其意为“人合组织”,但其实质、涵义均与今日之“公司”殊为不同。由于法律体制与法律传统上的差异,各国与地区有关公司的名称、概念与内涵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即使在同一国家和地区,随着社会经济实践与公司法自身的发展,公司的概念及其内涵等也往往处于发展变动中。(1)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公司一词具有极为广泛的含义,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理解为由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涵义如下:

(一)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法人的资格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取得。公司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经过登记注册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活动。

(二)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公司的设立宗旨是为了通过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满足社会各种需求并获取利润。以营利为目的是公司的基本特征,并以此区别于公益法人和以国家管理、行业管理为目的的行政行业公司。

(三)公司是集合性、标准性、自由性的经济实体

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从而具有集合性特征;对公司的类型及设立条件、程序等,法律均作明文规定,成为公司的标准性要求;公司作为商事组织形式,享有择业、营业和竞业的自由,虽然现代各国法律有加以约束的趋势,但并未改变其自由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公司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公司的基本分类

公司自17世纪初出现至今,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多种类型,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按公司构成基础的不同

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而设立的公司,如无限责任公司;资合公司是以资本的结合为基础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而人合兼资合公司则是一种兼具有以股东的信用和资本结合的双重性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二)按公司责任状况的不同

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定数额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指由1个以上有限责任股东和1个以上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由法定数额以上的发起人发起,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指1个以上无限责任的股东和1个以上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有限责任股东以持有的股份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按公司的组织系统不同

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指在组织上可以管辖若干个分公司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属于总公司管辖,成为总公司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并且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因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母公司也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大部分股份的公司;子公司又称为被控股公司,是指虽然在母公司控制之下但自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四)按公司国籍不同

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本国公司指按所在国的公司法设立的,其国籍属于所在国的公司;外国公司指经所在国确认而按外国公司法设立的、国籍属于外国的公司。

(五)以公司开放性程度的不同

可分为开放公司和封闭公司。开放公司指股票可以公开发行、上市和转让的公司;封闭公司指不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三、公司法的涵义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对内关系,简单而言,是指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相互之间,公司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对外关系,是指公司与第三人或其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公司法的特性来看,较为复杂。作为典型的商事立法,公司法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法,但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公司财务会计、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等规定都带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可以说公司法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私法。此外,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条件、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股东权利义务等规定属于实体规范;而有关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行使职权的方式、公司变更、清算、解散的程序规定均为程序法内容。(2)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该法分为11章,共230条,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公司法》,这是《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修订后的《公司法》分为13章,共219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实施和修订,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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