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1)竞争是市场主体为取得市场优势地位而进行的活动。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优胜劣汰必须遵守一定的标准或准则,必须能够鼓励创新、促进社会进步和提升社会道德标准。正当竞争通过对不正当竞争的排斥得以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通过揭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以此确立公平竞争标准或准则的重要法律。
(一)不正当竞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对不正当竞争作了规定,该公约第10条的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此后,该规定成为国际上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要义。1909年德国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该法规定,在商业交易中,一切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必须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持市场秩序良好,保证公平竞争,就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规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当于“竞争法”。据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三类行为:(1)“垄断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者通过企业兼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控制;(2)“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第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包括“垄断”和“限制竞争”。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和反部分垄断行为的综合性竞争法。
世界公认的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始于美国。1890年,美国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该法把那些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企图垄断行为确定为非法而加以制止。尔后,近百年间,美国还陆续制定了《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商业秘密统一法》等一系列法律,构成了美国现代的竞争法律体系。(3)德国于1923年制定的《经济权力滥用防止法》限制卡特尔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本于1947年也制定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综观各国的竞争立法,较为系统的现代竞争法都包括了反垄断(含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从两个不同的侧面、角度来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有效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德国是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源地。1896年5月27日,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的正式诞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在工商业活动中任何违反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第3款则特别禁止商业混淆行为(“不论依什么方法,一切在性质上对竞争者的营业场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行为”)、诋毁商业信誉行为(“在商业交易中,性质上损害竞争者的营业场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信誉的虚伪陈述”)和虚假宣传行为(“在商业交易中使用可以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产生误解的表示或陈述”)。这些规定为日后反不正当竞争国际和国内立法奠定了基础。1993年9月2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如1993年12月发布《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发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6年11月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等。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建立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的迫切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该条规定,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角度,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市场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谋求各自的经济利益,其经营行为受利益驱动而难以自律。仅依靠经营者自身,也难以克服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由国家制定竞争规则,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制定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目的。市场竞争贯穿优胜劣汰的法则。一些市场主体在生死存亡的奋斗中,在利益驱动下,为谋取竞争优势,往往采用假冒、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目的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三)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生产者、经营者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权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竞争对手和其他经营者权益,而且也常常损害消费者权益。通过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保护和鼓励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从而促进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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