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瑕疵
主题案例1
B有限公司与Z室内设计配套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合同争议案
案情回顾
2004年11月6日,本案申请人B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Z室内设计配套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款项及支付期限、开工时间、验收标准等主要条款。而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共65 000元。此后,由于被申请人不具备承接装修工程的资质,工程无法进行。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工程预付款,但均被申请人予以回绝。申请人因此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装修企业的资质对装修合同效力的影响。
裁判意见
仲裁庭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事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从事室内装修工程的相应资质,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本案的装修合同因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评析探讨
在装饰装修企业所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内容的情形下,根据《建筑法》、《装修管理办法》、《家居装修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装饰装修企业才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这主要是考虑装饰装修活动涉及住宅的结构安全和室内的环境质量,关系到装修人和其他周围住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的保护,要求装修企业以取得相应资质作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行业素质的标志,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同时也能规范装饰装修行业市场的竞争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在不具备相应的装饰装修资质的前提下即与装修人签订装修合同,但如果其所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并不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安全等方面内容的,被申请人即便不具有装饰装修资质,也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从案情来看,工程因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无法进行,可以认为该类装饰装修工程属于特殊装饰装修工程,被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因此,仲裁庭对该装饰装修合同作出无效合同的认定是正确的。
而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则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与申请人签订装修合同存在主观过错,但根据《装修管理办法》第23条装修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规定,装修人在选择装修企业时,负有审查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法定义务,而本案中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亦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予以审查,存在一定的疏忽,理应分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主题案例2
刘某某与张某某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23]
案情回顾
2004年9月3日,本案当事人刘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小溪塔峡州路幸福家园某房屋交予刘某某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56 000元,施工期限为2004年9月3日至同年11月3日。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支付工程总造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刘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由张某某与刘某某共同看样购买材料,且张某某委托其妹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截止2004年11月6日,张某某共支付刘某某工程款30 200元。后因材料质量及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某停止施工。张某某则在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后,另请他人将刘某某尚未完成的装修工程进行了装修。其后,张某某诉至法院追究刘某某的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自然人的装修资质对装修合同效力的影响。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未改变房屋整体结构的一般装饰装修工程无强制性规定,刘某某不具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属行政机关监管完备的范围,并不影响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业资格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是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而本案中,刘某某为一无营业执照、二无装修资质证书的进城务工个体人员,其是否要具有从事私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目前尚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因此,本案直接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评析探讨
对于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主体,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改变房屋整体结构的装饰装修工程承接企业,而对于承接工程的自然人的资质资格方面却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即便《家居装修办法》对此作出了规定(前文已述),但《家居装修办法》毕竟作为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自然人与装修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认定为一般的承揽合同(前文已述),只要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虽然刘某某一无营业执照、二无装修资质证书即承接了装饰装修工程,且与装修人张某某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但该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该装饰装修合同在性质上应为承揽合同,承接工程的刘某某不具有相应的装修资质并不能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因此,两审法院对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正确的。既然装饰装修合同有效,那么刘某某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材料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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