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国法律制度对国际规则的遵循
世博会的国际规则,无论是《国际展览会公约》、BIE的专项规章、BIE全体大会的决议,还是主办国制定并经BIE批准适用于特定世博会的一般规章、特殊规章和参展合同,都是以主办国和参展国、组织者和参展者为规范对象,属于国际法层面的法律文件。
由此,有关国际合作规制下世博会主办国法律制度的角色与功能的探讨,本质上是一个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法规则如何在国内适用的问题。其实,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历史上便有过争论不休的探讨。而这一问题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8]。
虽然有很多折衷的学说[9]提出,但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社会主要形成了“两论三派”,即“二元论”(dualism)的国际与国内法的平行说,“一元论”(monism)的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10]。目前,修正的“二元论”理论是我国在这一问题上流行并具有权威的观点。虽然“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二元论”同时强调,各国都有遵守自己批准的国际条约,尊重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责任。因此,各国要通过国内法对本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给予肯定,确保国内立法与国际法相衔接。如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国家应承担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11]。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深入发展,“二元论”的学者在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大背景下也日益强调“国际法优先”的理念,以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和关注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我国学者提出的“自然协调论”、“法律规范协调说”及西方学者奥康奈尔、菲茨莫里斯的“协调论”本质上都是在“二元论”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和强调一国的国内法必须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协调和衔接。
《国际展览会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1.邀请国政府应确保本公约及实施《公约》的规章中的各项规定得以执行。2.如果上述政府本身不组织世博会,则应对世博会的组织者予以正式认可,并确保组织者履行各项义务”。由此,在组织和举办世博会的过程中,主办国的首要义务是要确保世博会国际规则在其国内得以严格的遵循和实施。而为了切实遵循和实施世博会的各项国际规则,主办国必须确保其国内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符,特别是与国际规则中为世博会主办国设定的义务相符。
世博会主办国如何确保其国内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符呢?各国实践一般将国家适用国际法的程序分为“采纳”(adoption)和“转化”(transformation)两种方式[12]。“采纳”即“直接适用方式”,是指国际法规范经一国批准后直接在本国国内适用,而无需经过转化,其国际法的形式和内容不加以改变。“转化”即“间接适用方式”,则是指国际法规范不能直接在一国国内法上取得法律效力,而必须经过如制定相应的法律等国内立法行为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本国国内适用[13]。
有关世博会国际规则在主办国国内的遵循和实施,在以往世博会的举办实践中,主办国主要是采用“转化”,即间接适用的方式。归纳而言,采用“转化”方式实施世博会国际规则的主要缘由在于:其一,世博会国际规则在内容上呈现相对原则笼统的特点,因而必须通过主办国细化的国内立法才能确保国际规则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在主办国境内真正得以贯彻执行;其二,世博会国际规则中的许多事项,如参展者货物的通关与检验检疫、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的出入境,以及参展国及其工作人员在主办国的税收待遇等,都与主办国的主权管理事项休戚相关。在此类行政管理事项上,主办国通常也不采取“采纳”模式,而是通过“转化”的方式来确保其主权管理事项统一有效实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