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展览局概况
(一)BIE的法律地位
从本书第一章有关世博会国际规制发展的历史中可见,BIE是依据1928年11月22日签署的《国际展览会公约》所设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承担着监督和保障《公约》实施的职责。
那么,国际展览局是否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呢?国际组织法理论认为,国际法律人格(也称“国际人格”),通常是指能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能力和资格[17]。一般认为,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是固有的、客观的,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基于主权的一种基本属性。对于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则有不同的主张,传统上可以分为三派:第一派为“约章授权论”,认为只有在组织约章中明确赋予国际组织以国际人格的情况下,这一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才存在。第二派为“暗含权利论”或“客观人格说”、“固有人格说”,主张国际组织国际人格的基础不在于其基础文件的规定或者创立者的意图,而在于国际组织的存在这一客观事实。第三派系“约章授权论”和“暗含权力论”的结合,是当今国际法学界的主流学派[18]。该派主张,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由该组织的约章明示或暗示赋予,一方面可以经由组织约章明确授予,但在没有约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暗含权力”理论推论出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即从该国际组织的创立意图和职能需要出发进行推论[19]。
1972年修正后的《公约》在其第25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国际展览局具有法人资格,特别是具有缔约、获取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及参与法律程序的能力”。该条第3款进一步明确“BIE为履行本公约赋予的职能,有权与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有关所必须之特权及豁免权之协议”。无论根据任一派别的观点,像BIE一样在基础文件中明确赋予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应当具有国际法律人格,这是毫无疑问的。
1931年5月20日,在国际联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第63次会议期间,依据《国际联盟盟约》[20](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第24条以及国际联盟理事会在1928年9月20日第九次理事会会议上制定的相关规则,BIE被接受成为国际联盟的下属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BIE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活动中止期。因而,《法国政府与BIE关于这一组织的选址及其在法国领土内的特权和豁免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and the Bureau International des Expositions concerning the seat of this organization and its privileges and immunity on French territory)也一直到1965年1月11日才正式签署。该协定的官方批准文件更是一直拖到1966年7月16日才互相交换。
二战结束后,联合国(United Nations)取代了国际联盟,但BIE始终没有争取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21],而是保持了独立的身份。
(二)BIE的发展壮大
从1931年1月17日成立至今,BIE的成立国数量由创始阶段的7个,发展到目前的157个。表3-6显示了BIE成立近80年来,其成员国数量在各个年代的变化情况。
表3-6 BIE成员国数量变化一览表[22]
从表3-6中可见,在BIE成立以来的头半个世纪里,BIE的发展处在徘徊之中。BIE发展及其成员壮大的主要时间,是在其安然度过20世纪80年代信任危机以来的20年里。其中,对BIE发展最具有重要意义的年份是1997年和2007年。1997年,BIE成员国数量从47个增至84个,一年内新加了37个国家;2007年,BIE成员国数量从98个增至140个,一年内新加了42个国家。近20年来BIE成员国的迅猛增长,与BIE扎实有效的工作以及世博会的举办日趋规范相关,同时也和世博会竞办形势日趋紧张有关。
1972年《公约》修正后,BIE有关新成员国加入的规定[23]总体而言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联合国、国际法院、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可直接通过交存入约文件的方式加入;二是除此之外的国家则应当经过BIE全体大会审议后方可加入。由于大多数国家均属第一类情形,因此加入BIE在程序上是十分便捷的,完全取决于加入国的意愿,BIE的已有成员国难以对新成员国的加入进行制约。
由于《公约》在成员国加入上采取自由开放的政策,且成员国在加入后立即享有平等的权利,据此许多世博会申办国为了在投票中获得更多的支持,纷纷鼓励和怂恿和其具有良好关系的国家加入BIE,有的申办国甚至承诺为加入国承担会费或提供其他方式的援助。例如,2007年BIE成员国数量的激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竞办2012年认可类世博会和2015年注册类世博会所推动的。
(三)BIE的组织机构与运作
根据1928年《巴黎公约》“第三章 国际展览局”的规定,成立伊始的BIE由一个行政理事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一个起协助作用的分类委员会(Classification Committee)和一位秘书长(Director)组成。行政理事会由缔约国指定的代表组成,每一缔约国可以指定至多三名代表。理事会有权就《公约》管辖的所有问题作出决定,有权讨论并通过调整BIE组织和管理的规章,有权批准和审核BIE预算,有权审核、接受或拒绝成员国有关举办世博会的申请。分类委员会由12个《公约》缔约国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向行政理事会提交世博会的分类清单及其修改建议,供理事会批准。此外,分类委员会还负责确定提交BIE注册的世博会的类别和性质。
1972年修正时,BIE的机构设置也成为了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行政理事会”改为“全体大会”,将“分类委员会”改为“执行委员会”,将秘书长的英文表述由“Director”改为“Secretary General”,同时明确规定了“主席”一职。1972年修正后的《公约》第25条第4款规定,“国际展览局由全体大会(General Assembly)、一名主席(President)、一个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若干专业委员会(specialized committees)、与委员会数量相等的若干副主席(Vice-Presidents)和一个由秘书长(Secretary General)领导的秘书处(Secretariat)组成”。修正后的条款沿用至今。目前,BIE共设置三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规则委员会(Rules Committee)、行政和预算委员会(Administration&Budget Committee)以及信息和交流委员会(Information&Communication Committee)。
BIE现行的组织架构如图3-1所示:
图3-1 国际展览局的组织架构
1.全体大会
在行政理事会基础上设置的全体大会是BIE的决策机构,由缔约国任命的代表组成,每个成员国可委派1至3名代表。
全体大会以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包括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全体大会的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一般年中和年末各一次。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或由1/4以上成员国提出要求,根据BIE主席的提议,可召开全体大会特别会议。全体大会的会议由BIE主席召集并主持。除非另有决定,秘书长有咨询权,应参加全体大会。
全体大会有权对《公约》项下BIE权限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具体而言,其职权包括:(1)规章制定权:讨论、通过和公布有关世博会注册、认可、分类、组织以及BIE正常运作的规章;(2)财政审核权:编制预算,审核及批准BIE账目;(3)工作审核权:批准秘书长的工作报告;(4)机构设置权:包括设置专业委员会、任命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成员、任命秘书长,并决定秘书长的任期与职责、选举BIE主席和副主席等;(5)条约批准权:批准BIE与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就所需的特权和豁免所缔结的国际协议;(6)公约修正权:采纳《公约》的修正议案。
根据《公约》的规定,每个BIE缔约国政府,不论其代表人数多少,在全体大会中均有一票表决权。一个成员国代表团可以委托其他成员国代表团代为行使表决权。通常情形下,至少应有2/3有表决权的成员国出席,全体大会才能行使其职权。如果出席的成员国数量未达法定数量,BIE应于至少一个月后再次召集相同议程的全体大会;此种情况下,成员国的法定数量减少至有表决权的成员国总数的1/2。
全体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一致通过(adoption by unanimous vote)、举手表决(voting by a show of hands)、对成员国点名表决(voting by roll call of the member states)以及秘密投票(voting by secret ballot)四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如果BIE主席认为某项批准、否决或选举的提议不会遭到反对,可以提请全体大会以一致通过的方式作出决定。但只要有一个代表团表示反对,就不能采用该表决方式。在此情况下,除了按规定必须采用秘密投票方式表决外,通常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主席依次统计赞成票和反对票,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统计弃权票。如果举手表决的结果不明朗,则应在成员国代表团中进行点名表决。BIE主席、任何成员国代表团或BIE秘书长均可提议启用点名表决程序。
在采用举手表决和秘密投票方式时,全体大会一般依有投票权且对提议投了赞成票或反对票、出席或被代表的代表团的简单多数作出决定。但如下9种重要情况,需要2/3多数才能形成决议:(1)通过《公约》的修正案议案;(2)起草及修改规章;(3)通过预算,批准缔约国年度会费金额;(4)批准更改世博会开幕或闭幕日期;(5)对同缔约国境内的世博会相竞争的非缔约国境内举办的世博会进行注册或认可;(6)缩短举办世博会的间隔期;(7)接受缔约国对修正案提出的保留;(8)批准国际条约草案;(9)任命秘书长。
2.主席和副主席
1928年《巴黎公约》并未对BIE主席进行规定,但事实上,BIE从1931年1月正式运作开始便设有主席一职。直到1972年修正后,主席才出现在《公约》文本之中。
BIE主席由全体大会以秘密投票方式从缔约国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副主席由全体大会从缔约国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每位副主席兼任一个委员会主席。实践中,BIE主席的候选人一般仅为一人,均采用协商一致通过产生。BIE现任主席是法国籍简·皮尔·蓝峰先生(Jean-Pierre Lafon)。蓝峰曾任法国驻中国大使、法国外交部秘书长等职,是BIE历史上的第13位主席。蓝峰是通过秘密投票方式与加拿大籍的卡门·塞雯女士(Carmen Syly-vain)竞争产生的[24]。这在BIE历史上是较为罕见的。
BIE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2年,只可连任一届,但兼执委会主席的副主席可再连任一届。在任期间,BIE主席不代表其所属国家,其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全体大会,确保BIE正常运转。如主席缺席,应由主管执行委员会的副主席代为行使职责;如该副主席亦不能行使职权,则由其他副主席按当选顺序代为行使。
此外,BIE还设有名誉主席(Honorary President),一般由刚卸任的BIE前主席担任。名誉主席是荣誉性质的,仅是出席BIE的一些重要活动,并不承担具体的职责。BIE现任的名誉主席是吴建民先生。吴建民先生任我国驻法国大使,并曾于2003至2007年担任BIE主席职务。
3.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大会选举的12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其成员国任期2年,最多只可连任一届;并且每次至多只能有6个国家的代表获得连任。执委会由全体大会选举的一名副主席兼任主席,并在改选后的第一次执委会会议上选举一名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执委会的职权包括:(1)确定展览会展示的人类奋斗的分类标准;(2)审查世博会注册/认可的申请,并向全体大会提出意见;(3)执行全体大会交给的任务;(4)向其他委员会征询意见;(5)不属于其他委员会管辖的一切事务。
执委会也是以会议形式开展工作,会议系应全体大会主席、执委会主席或执委会3个以上执委会成员国要求而召开。BIE主席可参加执委会的会议,但不参加表决;BIE秘书长也可以顾问身份出席执委会会议。实践中,执委会会议一般也是每年召开两次,通常安排在全体大会召开前的一段时间。
在表决机制方面,至少应有8个成员国代表与会,执委会才能进行有效审议。执委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表决,也可应任一成员国要求而按秘密投票方式表决。
4.专业委员会
如前所述,BIE目前设置规则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委员会、信息和交流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能的拓展是BIE结构现代化的重要表现。
在三个专业委员会中,规则委员会由全体大会选举的12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其他两个委员会各由全体大会选举的9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与执委会一样,专业委员会成员国的任期也为2年,成员国至多只可连任一届;并且每次至多只能有一半国家的代表连任。每一专业委员会均由全体大会选举的一名副主席兼任主席,并在改选后的第一次委员会会议上选举一名该专门委员会的副主席。
规则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审查世博会主办国草拟的特殊规章,提交全体大会通过;(2)制定规章范本;(3)制定BIE内部规章。行政和预算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监控BIE的管理活动;(2)检查BIE财务;(3)编制BIE年度预算,提交全体大会审议通过。信息和交流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筹备和出版BIE通讯;(2)宣传BIE活动;(3)确保《BIE局旗使用规章》得以执行。
BIE的专业委员会也都以会议形式开展工作。会议系应全体大会主席、执委会主席或各自委员会2个以上成员国的要求而召开。至少有该委员会2/3成员国代表与会,专业委员会才能进行有效审议。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方式或应任一成员国要求以秘密投票方式表决。
5.秘书长
秘书长是BIE运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角色,由全体大会依照2/3多数同意方式任命。秘书长负责遵照全体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指示,处理BIE日常事务;负责编制预算草案,向全体大会提交账目草案和活动报告;同时作为BIE的代表人,对外代表BIE。秘书长的任期和其他职责由全体大会决定。
BIE的现任秘书长是西班牙籍的文森特·冈萨雷斯·洛塞泰斯(Vincent Gonzalez Loscertales)。他是BIE历史上的第6位秘书长,从1995年起开始担任BIE秘书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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