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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局在保障遵循中的作用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系列专项规章的制定有助于世博会国际规则的要求不断走向确定和明晰,从而为主办国的国内法律制度遵循和实施国际规则提供准确的要求与指引,避免在实践中产生歧义和误解。除了上述三个基本作用外,在确保世博会主办国的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协同方面,BIE秘书长个人作用的发挥往往是又一至关重要的因素。

二、国际展览局在保障遵循中的作用

从BIE的组织架构和运作规则可见,BIE通过其内设机构的运作及其职能的发挥,在确保世博会主办国法律制度遵循世博会国际规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归纳而言,BIE在该方面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BIE在《公约》的框架下制定规范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专项规章,丰富和完善世博会的国际规则。BIE全体大会拥有规章制定权,既可制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强制性规章,也可制定具有示范和指引效果的示范性规章。一系列专项规章的制定有助于世博会国际规则的要求不断走向确定和明晰,从而为主办国的国内法律制度遵循和实施国际规则提供准确的要求与指引,避免在实践中产生歧义和误解。

第二,BIE承担着对世博会主办国的举办方案不断进行审核与评估的职责,对于主办国国内法制遵循国际规则具有监督和敦促的作用。从申办考察阶段对申办方案的审查,到注册/认可时对主办国申请文件的审核,再到对主办国和组织者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审批,BIE执行委员会和规则委员会相关职责履行的过程,就是不断推动主办国调整世博会组织和举办方案的过程。而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确保主办国法律制度没有突破世博会国际规则的空间和边界。如前所述,尽管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本身并不属于主办国法律制度层面,但BIE确信由主办国和组织者自行在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中载入的内容,一般均能在世博会主办国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实践中得到保障。

第三,BIE通过展区总代表联席会议的指导委员会,指导和协助好指导委员会发挥其制衡功能。BIE以其派驻到指导委员会的技术顾问为纽带,发挥对指导委员会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参展者和组织者在一些世博会具体事务上的立场是天然对立的。此种情形下,BIE通过派驻指导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发挥对世博会国际规则的熟悉优势,有助于形成居中公正的解决方案。这将帮助指导委员会增强权威性和影响力,对敦促主办国和组织者遵循世博会国际规则形成更强的震慑作用。

除了上述三个基本作用外,在确保世博会主办国的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协同方面,BIE秘书长个人作用的发挥往往是又一至关重要的因素。在BIE的实践中,秘书长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公约》及BIE专项规章中虽然规定秘书长由BIE全体大会并依照2/3多数方式表决任命,但BIE全体大会未对秘书长的任期作出规定。这就造成BIE秘书长在实践中成为终身制或超常任期的职务,其行使的职权也远远超出了这一个机构的行政性事务,而是渗透到世博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务。这一方面在客观上有利于增强BIE的凝聚力及其工作的延续性,但也容易造成大权独揽的局面,不利于BIE这一机构的民主管理。

前法国驻BIE代表马塞尔·加洛潘先生曾对BIE秘书长的职责有过一段精辟的概括,“秘书长是唯一的常设管理干部,他是国际展览局的关键人物;他参与国际展览局全部决策机构的活动并拥有发言权;他是国际展览局的行政负责人和针对第三方的法定代表人;他守护法律,保存辩论内容,撰写决议草案以及会议纪要;他是国际展览局主席和副主席信赖的顾问;以主席、副主席们的名义采取行动,掌握实实在在的权力;他与各个代表团保持密切的接触,能够在休会期间发现问题,拟定解决方案,同时他也能努力撮合分歧意见,推进不同目标的发展”。[25]

秘书长的上述角色使其对世博会主办国具有独特的影响力。加之超长任期使秘书长往往对既往世博会的举办情况了如指掌,在世博会的整个组织和举办过程中,主办国往往都会听取并重视BIE秘书长提出的意见,特别是对于世博会规章的解释和以往世博会的惯常做法等方面。

综上可见,本章前面四节所涉及的确保世博会主办国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相协同的法律机制,无论是申办方案的审核机制还是一般规章与特殊规章的审议机制,抑或是指导委员会的制衡机制,其背后都离不开BIE这一国际组织职能与作用的发挥,而这些机制和职能的基点都在于《公约》第25条有关创设BIE初衷及赋予BIE的基本职责的规定——监督和保障《公约》的实施。

【注释】

[1]由于国内的金融危机和经济状况,阿根廷于2002年5月8日正式退出申办竞争。

[2]参见陈志兴《:申博记忆:大事件小细节》,东方出版中心2010年版,第180页。

[3]全体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一致通过(adoption by unanimous vote)、举手表决(voting by a show of hands)、对成员国点名表决(voting by roll call of the member states)以及秘密投票(voting by secret ballot)四种方式。根据BIE的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应采用秘密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1)选举主席或副主席(只有一位候选人时除外);(2)决定世博会举办日期的划归;(3)全体大会事先决定采用此种方式的其他情形;(4)5个以上代表团要求采用此种方式决定的其他事项。

[4]根据1972年修正后的《公约》第28条的规定,如下9种重要情况,BIE全体大会需2/3多数才能形成决议:(1)通过《公约》的修正案议案;(2)起草及修改规章;(3)通过预算,批准缔约国年度会费金额;(4)批准更改世博会开幕或闭幕日期;(5)对同缔约国境内的世博会相竞争的非缔约国境内举办的世博会进行注册或认可;(6)缩短举办世博会的间隔期;(7)接受缔约国对修正案提出的保留;(8)批准国际条约草案;(9)任命秘书长。

[5]在竞办2000年世博会时,投票结果更为惊险。起初,德国汉诺威、加拿大多伦多和意大利威尼斯宣布参与角逐,三个国家也都提出独具一格的方案。后来,意大利宣布退出竞争。全体大会秘密投票时,德国仅以一票的优势险胜。

[6]实践中,第1号和第2号《特殊规章》系在申请注册或认可阶段提交BIE审核。

[7]参见《BIE注册展览会的程序和期限的有关规章》第二章 第3条“举办权的丧失”。

[8]参见1988年修正后《公约》的第9条第1款。

[9]实践中,对于规则委员会成员国,BIE秘书处会将提交审议的特殊规章发送给所有的代表(一个成员国最多3人);对于其他BIE成员国,BIE秘书处则只发送给代表团,即一般只发送给首席代表。

[10]根据《公约》第12条的规定,世博会主办国应为注册类世博会任命一名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或为认可类世博会任命一名世博会政府代表,授权其代表主办国政府处理与《公约》有关的一切事务及与世博会有关的各项事宜。

[11]按照《国际展览会公约》和BIE制定的《一般规章范本》的规定,参展国可将其室内展示空间不超过20%的面积用于开设餐厅和销售纪念品。

[12]有关指导委员会成员数量和地域平衡问题,见本节以下部分详述。

[13]See Reports of the Steering Committee of the College of Commissioners General of Section Expo 2005 Aichi Japan,by Japan Association for the 2005World Exposition,p.11,p.19,p.603.

[14]外交团,狭义的是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广义的则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庭成员。外交团团长由驻一国的使馆馆长中等级最高、开始执行职务最早的担任。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69页。

[15]除了指导委员会外,一些世博会上还设立了与指导委员会平行的机构——展馆馆长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沟通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展馆馆长委员会在1986年温哥华世博会上首创,在1988年布里斯班世博会上发扬光大。

[16]这些议题系笔者根据1970年大阪世博会、1992年塞维利亚世博会、2005年爱知世博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指导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内容所梳理汇总。

[17]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修订第四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18]在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方面,梁西教授提出“职能性原则”,认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只能在执行其法定职能及达成其组织宗旨所必需的范围内才能得到承认”。引自梁西:《国际组织法》(修订第四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职能性原则”其实也是对“约章授权论”和“暗含权力论”的折衷。

[19]参见饶戈平《: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

[20]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国际联盟于1920年1月10日宣告正式成立。国际联盟的创始会员国主要由一战中对德奥集团宣战的国家和一些一战后新兴的国家组成。成立时共有44个会员国,后来逐渐增加到63个国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21]联合国专门机构,又称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那些在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这些机构是独立的国际组织,主要从事促进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的活动,有自己的组织架构体系,有自己的独立预算,但基于同联合国的关系定期向经社理事会报告工作。目前,联合国专门机构共有17个:(1)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2)国际劳工组织;(3)世界卫生组织;(4)世界气象组织;(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6)国际民用航空组织;(7)国际电信联盟;(8)万国邮政联盟;(9)国际海事组织;(10)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11)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2)国际农业发展基金;(13)世界银行集团(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1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5)世界旅游组织;(16)国际原子能机构;(17)世界贸易组织。前15个专门机构系通过订立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后2个专门机构系在联合国推动下成立的专门机构。参见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25—429页。

[22]本表系综合BIE的相关资料经由笔者统计形成。此表系以BIE现有157个成员国为考察对象,表中数据的截至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由于巴西首次批准/加入BIE的时间不详,故本表最后的期末国家总数为156个,而非157个。

[23]参见1972年修正后《公约》第35条明确,“联合国成员国或非联合国成员的《国际法院规约》成员国、联合国任一专门机构或联合国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以及申请加入BIE并经全体大会有表决权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入约文件须由法兰西政府保存,并于交存之日起生效”。该条款在《公约》后续修正时均无变动。

[24]塞雯女士曾长期担任BIE副主席、BIE执行委员会主席等职。在BIE第142次全体大会的角逐中,塞雯女士最终以40票∶81票失败(参加投票的BIE成员国仅有121个)。

[25]引自马塞尔·加洛潘:《20世纪世界博览会与国际展览局》,钱培鑫译,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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