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海关规章》的主要内容

《海关规章》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唯一有区别的是,《海关规章》将世博会参展国展示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也纳入暂时进境货物的范围。《海关规章》第4条明确,除非世博会主办国法律法规所允许,否则暂时进境的货物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出借、出租等营利活动,也不能移出世博会园区。因此,《海关规章》要求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在结束世博会用途后尽快复运出境。在复运出境的期限上,《海关规章》第4条规定,最迟不得超过世博会结束后的3个月时间。

二、《海关规章》的主要内容

《海关规章》共11条,主要涉及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暂时进境货物的范围

根据《海关规章》第2条的规定,世博会主办国应授予“暂时进境”地位的货物包括:

1.用于世博会上展出或演示的货物

2.在世博会上为展出外国展品而使用的货物

包括:(1)为示范展示的机械或设备所必需的货物;(2)建造世博会上外国展馆、展台以及分配给参展国展区总代表的场所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原料)、装饰材料、家具及电器设备;(3)展览工作必需的建筑工具和交通工具;(4)世博会上演示外国展品所必需的广告宣传材料,如录音带、电影胶片、幻灯片及其必需的辅助设备。

3.展览设备

包括翻译器材、音响设备以及具有教育、科技或文化性质的电影胶片。

此外,《海关规章》第6条还规定,世博会举办期间,在演示所展出的机械、设备时,从暂时进境货物上获得的副产品亦应视同暂时进境。

应该说,《海关规章》上述有关授予“暂时进境”待遇货物范围的规定与CCC/WCO相关公约《关于便利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暂时进境海关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中有关享受暂时进境货物的范围基本相似。唯一有区别的是,《海关规章》将世博会参展国展示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也纳入暂时进境货物的范围。

(二)暂时进境货物的法律地位

《海关规章》第1条“定义”中明确,享受暂时进境的货物“免征进口税,不受进口禁令或限制的管制,但必须复运出境”[6]。也就是说,世博会参展者符合条件的暂时进境货物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为条件,进境时免于缴纳进口税,也免于提交一般贸易项下所需的进口许可证件。

《海关规章》第1条a)项明确指出,暂准进境货物所免除的进口税,是指“关税及与进口相关的所有其他税种,包括所有国内消费税以及对进口货物应征的国内税,但不包括数额与所提供劳务成本相当的费用,及构成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为财政目的对进口货物所征收的课税”。

《海关规章》第3条规定,参展者的货物要获得暂时进境的地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货物复运出境时可以识别;(2)如进境时未支付保证金,当货物在世博会结束后的规定期限未能复运出境,参展国的展区总代表应保证支付进口关税;(3)主办国海关确信《海关规章》的规定将得以遵循。

在上述三项条件中,最为核心、具有实质意义的是第(2)项,即展区总代表的担保职责。《海关规章》第3条特别指出,如参展者要求,展区总代表的担保责任可以为主办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所替代,如CCC根据1961年12月6日通过的《ATA公约》所创设的《ATA单证册》等形式。

ATA由法文Admission Temporaire与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的首字母组成,表示暂时进境。《ATA单证册》是一份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时进境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统一的海关文件。《ATA单证册》与“ATA国际连环担保系统”相结合,保障了《ATA单证册》在流转过程中的海关税收安全。因此,凭《ATA单证册》为暂时进境货物报关时,可免交税款担保。ATA国际连环担保系统是由国际商会国际局在《ATA公约》的法律框架下创设的。截至2008年,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65个国家和地区签约实施了《ATA单证册》制度。据国际商会统计,2007年全球签发近16万份《ATA单证册》,涉及货物价值约合170亿美元[7]

(三)对暂时进境货物的监管

由于暂时进境货物在进入世博会主办国境内时未缴纳关税,因而其在进境后复运出境或核销前仍应处于主办国海关的监管之下。《海关规章》第4条明确,除非世博会主办国法律法规所允许,否则暂时进境的货物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出借、出租等营利活动,也不能移出世博会园区。

如前所述,暂时进境地位的获得是以货物原状复运出境为条件的。因此,《海关规章》要求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在结束世博会用途后尽快复运出境。在复运出境的期限上,《海关规章》第4条规定,最迟不得超过世博会结束后的3个月时间。若有正当理由,主办国的海关可根据其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这一期限。以萨拉戈萨世博会为例,《欧共体海关法典》(Community Customs Code)规定,货物办理暂时进境的期限通常为2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

除了复运出境外,《海关规章》第5条b款明确,暂时进境货物可通过国内留购的方式转为正式进口。在此情形下,相关货物应当依照主办国法律的要求和条件办理正式进口的手续。换言之,相关货物应当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的还应办理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件。

此外,对于易腐烂、严重损毁或无价值的两类暂时进境货物,《海关规章》明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在世博会结束后复运出境:(1)支付进口税款;(2)做放弃处理;(3)做销毁处理。

对于第(1)种即“支付进口税款”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其与前述第5条b款所规定的转为正式进口有一定的区别:对于易腐烂、严重损毁或无价值的货物,只需支付进口税款即可在主办国海关办理核销,而无需办理进口许可证件。对于第(2)种即“做放弃处理”的情形,其应满足不使主办国承担任何费用的条件。对于第(3)种即“做销毁处理”的情形,则应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一是销毁系应主办国海关,或参展者展区总代表要求;二是不使主办国承担任何费用;三是销毁应在主办国官方的监督下完成。

(四)免税货物的范围及其免税条件

《海关规章》同时规定了两类货物可享受免税货物待遇,即免征进口税款,同时免除主办国有关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要求:

1.派发或消耗的货物

根据《海关规章》第7条规定,若主办国海关认为,下列货物的总价值及数量对于世博会性质、观众数量和展出者参展程度而言是合理的,则应免征进口税,取消进口禁令和限制。若其已获暂准进境的,则不要求复运出境:

(1)代表参展国展品的小样品,包括以样品形式进口或在世博会上用进口材料制成的食品和饮料,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由参展者免费提供,仅用于向参观世博会的观众免费派发,且仅供参观者个人使用和消费;b.可认定为宣传广告性样品,且单价较低;c.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其包装数量明显少于最小的零售包装;d.对于食品和饮料,虽未按上述(c)款规定的包装派发,但确在世博会上消费。需要指出的是,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和燃料作为派发物品时,不享受免税货物的待遇。将上述三类货物作为例外,也是各国海关制度的通常规定和实践。

(2)因评奖需要,由评奖团在世博会上使用和消费的进口样品。在此情形下,需由参展者的展区总代表出具证明,说明所使用或消费的样品的性质和数量。

(3)用于世博会上演示或演示外国进口机械、设备,且在此类演示过程中消耗或损耗的进口货物。

(4)用于在世博会上向观众免费散发的有关世博会参展物品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材料等。

《海关规章》第7条规定的四类货物,在性质上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即在世博会上派发或消耗,且单价较低、总价值和数量相对合理。

2.其他免税货物

《海关规章》第8条规定,对下列货物应免征进口税,取消进口禁令和限制,若其已获暂准进境的,则不要求复运出境:

(1)建筑装饰材料:在建筑、安装、装饰、活跃气氛或布置外国参展者在世博会上的展台过程中消耗掉的进口产品,如所使用的油漆、清漆、墙纸、精馏酒精、烟火、种子、植物等;

(2)官方宣传资料:由世博会参展国出版的官方目录、传单、海报及其他印刷品(无论是否带有插图);

(3)文档资料:因世博会需要而进口的设计图、图画、文件、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海关规章》第8条第(2)类所列的官方宣传资料与第7条第(4)类所列的展品宣传资料在免税政策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其一,官方宣传资料享受免税进境没有总价值和数量合理的要求,而展品宣传资料则有此要求;其二,官方宣传资料享受免税没有用于特定情形的消耗或派发的用途要求,而展品宣传资料则应符合特定用途要求。

(五)海关便利措施

除了明确世博会上暂时进境货物和免税货物的范围及其监管要求外,《海关规章》第9条还要求主办国能进一步为参展者货物的海关监管提供如下方面的便利措施:

(1)对于将在世博会上展出、使用或已在世博会上展出、使用的货物,在货物进境及出境时,主办国应尽可能在世博会现场进行查验与清关。

(2)考虑到世博会的重要性,缔约方若认为有用,应尽力适时在世博会园区设立一个海关办事处。

(3)暂准进境货物的复运出境可以一批或分批并通过主办国海关驻园区的办事机构办理手续,不管该机构与货物进境的机构是否相同。

(六)《海关规章》的适用

《海关规章》第10条从三个方面对《海关规章》的适用作出规定:

(1)《海关规章》的规定不影响主办国自身或通过国际协定所给予的更广泛的便利。这一规定表明,缔结《海关规章》旨在为世博会参展者的货物进出主办国国境提供便利,而不得使参展者已享有的便利受到任何减损。

(2)《海关规章》的规定不与同海关事务无关的主办国法律或国际协定相冲突。这一规定将《海关规章》的效力范围限定在海关事务方面,避免其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冲突。

(3)《海关规章》的规定不与主办国法律法规基于公共道德及行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健康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而作出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相冲突。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主办国核心国家利益的尊重,厘定了国际合作规范事项与主办国主权事项的界限。

与此同时,针对国际经济组织日益发展的态势,《海关规章》第11条明确,在本附件实施过程中,结成关税或经济联盟的缔约国可被视为一个整体。

《海关规章》的适用问题在西班牙举办2008年萨拉戈萨世博会过程中体现得最为明显。《2008年萨拉戈萨世博会第6号特殊规章:有关海关和物流的规则》明确指出,《欧共体海关法典》(1992年10月12日颁布的第2913/92号欧共体指令),以及《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细则》(1993年7月2日颁布的第2454/93号欧共体指令)相关条款对货物暂时进境制度的规定适用于目的地为萨拉戈萨世博会的货物的运输。该特殊规章同时明确,在CCC框架下于1990年6月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约》也适用于萨拉戈萨世博会的相关货物。此外,西班牙是欧盟的成员国,相关欧盟成员国在适用《海关规章》时系作为一个整体。因此,《萨拉戈萨世博会第6号特殊规章》中还明确,其暂时进境制度适用于原产地为非欧盟国家的货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