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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者境内采购的流转税优惠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参展者境内采购的流转税优惠1.境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退税问题对于在中国境内采购货物退还增值税,我国几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二、参展者境内采购的流转税优惠

1.境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退税问题

对于在中国境内采购货物退还增值税,我国几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因此,在编制《上海世博会第7号特殊规章》的过程中,BIE及一些BIE的主要成员国都纷纷以《特殊规章编制指南》的要求和以往世博会的做法为依据要求中国政府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正是在这一问题上的反复协调沟通,《上海世博会第7号特殊规章》推迟提交BIE进行审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反复研商,为兑现申博时期所作出的“中国政府将根据《国际展览会公约》和以往世博会的惯例征税”的承诺,最终在《上海世博会第7号特殊规章》第26条第1款中承诺:“对官方参展者在世博园区内为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并且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下列货物,可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按法定征税率享受增值税退税:(1)展馆建设、布展和运营所必需的建筑材料;(2)展馆建设、布展、拆展和运营所必需的设备和办公用品。”由于这一条款的纳入,该特殊规章最终在2008年3月31日的BIE第143次全体大会上顺利获得批准。如前所述,为在国内层面履行和实施特殊规章中的这一承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13日印发了《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财税〔2008〕84号)。

《退税管理办法》明确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这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上是一次重大的突破。

《退税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了准予退税的产品的适用范围和退税申报的程序与方式。

在适用范围上,《退税管理办法》明确,“境外官方参展者直接为其展馆建设、安装、拆除,以及维持展馆运营而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货物”,退还增值税。上述语句从三个方面对退税的适用范围进行的界定:(1)在主体范围上,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主体是境外官方参展者,包括上海世博会的参展国家、国际组织、城市最佳实践区等。企业参展者不在享受增值税退税范围之列;(2)在采购目的上,境外官方参展者所购货物必须是直接用于上海世博会相关场馆的建设、安装、拆除和运营;(3)在货物类别上,包括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3大类,具体类别以《退税管理办法》附件2退税产品目录所列的266种货物为限。非列入货物以及用于个人消费的列名货物,均不得办理退税。

在退税方式和程序上,《退税管理办法》明确,境外官方参展者应首先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基础信息登记,而后才能进行退税申报。在退税申报方面,建筑材料的退税申报程序与设备和办公用品的退税申报程序有所区别:

(1)对于建筑材料而言,相关建筑材料运入上海世博会园区并经上海世博局核定后,参展者即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退税。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参展者每月可就建筑材料申请办理退税一次。

(2)对于设备和办公用品而言,参展者购买的设备和办公用品运入上海世博会园区后,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实际操作中,参展者应每隔半个月办理一次退税备案。待参展者撤展拆馆后,备案的设备和办公用品根据货物的不同去向按不同办法进行税收处理:对于随同场馆一并拆毁、消耗以及无偿赠送给组织者或使领馆,或者报关离境的设备和办公用品可以申请退税;其他去向的则不能申请退税。

截至2011年4月30日,主管税务机关共为58个境外参展者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基础信息登记,累计核定38个境外参展者的建筑材料退税申请,涉及退税款5 043.52万元;累计核定48个境外参展者的设备、办公用品退税货物备案,涉及退税款5 671.98万元。

2.境内采购服务的营业税补贴

在《上海世博会第7号特殊规章》的编制和提交BIE审批的过程中,BIE及其成员国同样提出在中国境内采购服务要求退还增值税的问题。由于中国境内采购服务并不征收增值税,BIE及其成员国最终同意了《上海世博会第7号特殊规章》第26条第1款只涉及境内采购货物的退税问题。

然而,到了2008年下半年审议《上海世博会第12号特殊规章:有关展区总代表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权与优惠》时,一些BIE成员国又提出与欧洲国家服务采购中的增值税相对应,中国境内采购服务所涉及的是营业税,因此要求中国政府和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应在《第12号特殊规章》文本中加入有关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服务退还营业税的条款。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提出境内采购服务营业税退税要求的时间相对较晚,而要通过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相关的特殊程序又需要相当的时间,为了不影响《上海世博会第12号特殊规章》的顺利通过,上海世博局最终采取了由世博会组织者补贴营业税的方案。

《上海世博会第12号特殊规章》第6条进而明确,“除依照《第7号特殊规章》第26条享有增值税退税外,官方参展者为其参展而在中国境内采购货物和服务中如需支付其他税款的,由组织者予以退还”。同时,为进一步实施和细化营业税补贴方案,上海世博局于2009年9月21日发布了《关于官方参展者营业税税款退还的办法》的参展规范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于2010年2月25日对《营业税退还办法》进行了修订。

在退税范围上,修订后的《营业税退还办法》明确了参展者可享受营业税退税的服务项目共计6大类14项,涉及展馆设计、展馆建设(含内装修)、展馆布展、展馆拆除清理、参展物资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参展物资在世博园区内的仓储、上海世博会的法定保险和规定保险、官方参展者工作人员的住宿(上海地区内)、官方参展者的通讯服务、官方参展者在世博园区内的国家馆日/国际组织荣誉日和特别日等官方招待活动中产生的外购餐饮服务和官方参展者购买的其他参展服务。

在退税方式和程序上,境外官方参展者首先必须在向组织者办理退还主体登记,而后凭营业税发票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退税。申报材料经审核后,组织者即将相应税款退还至境外官方参展者办理退还主体登记时登记的银行账户中。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参展者每月可向组织者办理退税申报一次。

截至2011年3月31日,组织者共为155家境外官方参展者办理营业税税款退还的主体登记;受理了150个境外官方参展者的602批次的营业税税款退税申请,发票金额达人民币23.851 8亿元,核准退还税款人民币8 584.2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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