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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基本结论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遵循世博会国际规则,要求世博会主办国应创造性发挥其国内法律制度的能动功能。世博会的主办国往往会以“解释一致原则”和“预防为主原则”为指导,针对世博会举办的实际需要出台特殊立法,以在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特殊时期确保其国内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符。

一、本书的基本结论

从本书正文的介绍、分析和论证中,我们可对世界博览会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特别是对主办国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的能动关系形成以下六点基本结论:

1.现代意义的世界博览会从1851年诞生至今的160年的发展史,本身就是一个从主办国法制不断走向国际协同和国际规制的过程。从1912年《柏林公约》的失败尝试,到1928年《巴黎公约》的缔结,再到1931年《巴黎公约》生效至今近80年来的五次修正,国际合作规制世博会举办的努力伴随了20世纪初以来世博会发展的整个过程。

2.虽然历经一个世纪的发展,但国际社会尚未形成涵盖全面、规范严整、周全详实的世博会国际规则。这一方面是由于《巴黎公约》缔结以来,国际社会规范世博会的努力主要仍集中在与应对世博会频仍无序举办相关的重要事项;另一方面也由于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税收优惠事宜与主办国核心的主权事项直接相关。基于此,目前的世博会国际规则呈现结构上详略不均衡、内容上相对原则笼统、强制规范与示范指引并举等特征。

3.在组织和举办世博会的过程中,主办国的首要义务是要确保世博会国际规则在其国内得以严格的遵循和实施。为此,主办国必须使其国内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符,特别是与国际规则中为世博会主办国设定的义务相符。在以往世博会的实践中,主办国在实施世博会国际规则时主要都是采用“转化”,即间接适用国际规则的方式。由此,遵循世博会国际规则,要求世博会主办国应创造性发挥其国内法律制度的能动功能。主办国法律制度不仅承载着转化、细化国际规则的作用,还发挥着补充和完善的功能。

4.在赋予主办国法制自由度和灵活性的同时,作为监督和保障《公约》实施的国际组织,BIE在实践中确立了一整套制度,以确保主办国法制遵循世博会国际规则,确保世博会国际规则原则笼统、示范指引的特点不致成为主办国背离国际规则的保护伞。BIE所建立的保障机制贯穿于世博会的申办、组织和举办的全过程,包括了申办方案的审核机制(含申办考察机制和注册审核机制)、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审议机制,以及世博会组织后期和运行期间指导委员会的制衡机制等。

5.在通过转化方式实施世博会国际规则的过程中,当主办国现行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不相符甚至是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下,妥善解决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成为世博会主办国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世博会的主办国往往会以“解释一致原则”和“预防为主原则”为指导,针对世博会举办的实际需要出台特殊立法,以在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特殊时期确保其国内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符。

6.中国政府申办、组织和举办上海世博会的整个历程,正是一个逐步认识、熟悉和运用世界博览会国际规则的过程,也是中国政府在国际规则的框架下创造性地运用和发挥主办国法律制度能动作用的过程。为实现国内法制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协同,中国政府在法制创造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持续而严肃的努力。其中,许多领域的法制实践是具有创造性的,将为今后我国参加其他世博会,为今后世博会的主办国和我国举办类似大型国际活动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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