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和解、调解与诉讼的比较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哪些解决方式呢?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和解、调解、诉讼。现对这三种方式作以下分析:
和解,即私了。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明确规定可以使用协商的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允许当事人自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但如果有任何的人员伤亡,哪怕造成的只是轻微创伤,也应当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绝对不能采取“私了”的方式。
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行政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的方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调解结案的好处是:周期短,一次性了结。弊端是:赔偿款少,一般情况下都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按户口所在地的城镇或农村标准赔偿。
另外,如果伤残有遗留问题,则没法再解决。我们遇到一个当事人,农村户口,伤残等级9级,和解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伤者拿到赔偿款半年后,腿里的钢板断裂,再次入院,并很快花光了原来和解拿到的5万元。当伤者家属找到车方再拿钱时,车方拿出和解协议,上面明确写明:甲方(车方)与乙方(伤者)从此债权、债务两清,互不相欠。伤者后悔不已,最后因无钱治疗而不得不出院。
诉讼的好处是:赔偿款多,有时可以达到数倍;简便,当事人只需在起诉时及拿赔偿款时签两次字就可以了;如果伤残有遗留问题,还可再次起诉解决。弊端是:时间较长,快则两三个月,慢则一年左右。
我们见到这样一个案件,某当事人的女儿被撞死了,城市户口,无被扶养人,能够赔偿20多万元。该当事人调解时竟只要10万元,我们非常迷惑不解,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他回答说:“期货不如现货,现货不如现款,现款不如现拿。拿到了心里才踏实。”我们无语了,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人的生命权和维护身体健康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当你受到非法伤害时,你有权获得法定赔偿。国家强制机动车辆购买保险就是要让每一个被非法侵害身体健康权的伤者和死者亲属有获得基本赔偿的保障,司法机关也保障你行使你的权利。
如果最终选择调解,一定不能无限度地让步。不能将调解理解成只要拿现钱、拿快钱,而不管最终拿多少钱。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以下情况:
情况1:伤者作出重大让步与车主签订调解协议,车主支付一部分款项后从此杳无音信,伤者即使起诉也会损失很大。
情况2:伤者与车主及保险公司调解,结果实际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远远超过调解所得的赔偿金额,伤者最后只能倾家荡产。
在调解问题上,伤者应当注意的是千万不要把所有的希望建立在对方的诚信上,在目前中国的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样的赌注太大。简单来讲,调解的情况下,签字时你一定要拿到钱,否则字不能乱签[1]。
【注释】
[1]欧志惠,韩旭编著. 深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 深圳:海天出版社,2007: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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