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一、双方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了双方违约及其处理。从理论上说,双方违约是基于双务合同而言,即双方都既享有一定权利,也负有一定的义务的合同,才存在双方违约的问题。由于前文对违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论述,因而在承担责任的条件、方式、免责各方面的规定仍自然适用于双方违约的情况。这里仅简单讨论以下两个问题:
1.双方违约的概念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未按法定或约定义务履行合同。这种违约既可以是根本未履行,也可以是部分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但只要都存在违约行为,便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违约后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双方违约后,“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什么是“相应责任”?绝不能理解为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而应区别对待,依据是: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来确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首先,如双方均无过错,则一般按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如双方损失相当,则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如一方损失明显高于另一方,则另一方在自己承担自己的损失后,尚需分担对方的损失。虽然违约后,追究违约责任并不要求考察过错,但在双方违约时,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违约造成的损失。
其次,如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则有过错方应承担双方全部的损失。显失公平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过错程度相当,且因其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亦大体相当,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如一方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较重,则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即自行承担自己的损失后,还必须分担对方的部分损失。
二、第三人的行为
如果合同的违约,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按《合同法》第121条,其处理原则是:合同违约方仍需自己向未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后,违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或违约方与该第三人的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121条所规定的精神,理论上称之为“合同相对性规则”或称“合同相互关系规则”,其含义是:作为合同法律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合同的权利,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从我国《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来看,也有例外,在此作简单介绍:第一,《合同法》分则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存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详见《合同法》第403条、第272条第2款及第240条的规定。第二,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如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还有《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