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赠与的撤销及履行拒绝
一、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撤销有两种情况: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单方意思而撤销赠与称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经赠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无须赠与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但同时,赠与合同也是无偿合同,赠与人仅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却没有收取赠与物对价的权利,当赠与人有失公平,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符,因此,应当允许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据此,本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进行,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则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本条中的“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既包括赠与物交付之前,也包括赠与财产依法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登记等手续之前。也就是说,在赠与物交付或者办理登记等手续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对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如果赠与人已经交付了赠与物而未办理登记等手续,赠与也不得任意撤销。
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也不得任意撤销。因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其赠与的目的和本旨相悖,必将破坏该种赠与的公益性和道义性,也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损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由于经过了公证机构的确认和证明,就具有更高的法律约束力,也体现了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所具有的严肃性。因此,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法定撤销须有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依何种形式订立,具有何种性质,也不论赠与物是否已交付或者登记,有撤销权者都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赠与有法定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但赠与人的撤销权与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发生事由不同。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受赠人忘恩负义、不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有撤销权的人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的法定撤销。所谓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定撤销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对赠与有法定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财产是否已经交付,赠与人均有权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包括以下三项: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构成上述事由,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受赠人有侵害行为。该侵害行为属故意或者过失,在所不问。(2)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严重的侵害后果。如果该侵害行为只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而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则不发生赠与人的撤销权。(3)受侵害人为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如果受侵害人既非赠与人也非其近亲属,则不发生撤销权。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构成上述事由,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该扶养义务既包括法定的扶养义务,也包括约定的扶养义务。(2)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3)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不发生赠与人的撤销权。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构成上述事由,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的义务,即属于附义务的赠与。(2)受赠人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该不履行须因受赠人的事由,如果所附义务非因受赠人的事由不能履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赠与行使法定撤销权,应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赠与人不明确说明撤销赠与,而是向受赠人索要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即属默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人不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通知受赠人的,不发生撤销的效力。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一经赠与人行使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的赠与关系即归于消灭。赠与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此种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不宜过长,否则不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本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这一期间为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在除斥期间赠与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即消灭。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如前所述,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受赠人忘恩负义、不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有撤销权的人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的法定撤销。对赠与有法定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本条是对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财产是否已经交付,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均有权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只有在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事由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死亡,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
构成上述事由,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受赠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果受赠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而是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则不发生赠与人的继承人的撤销权。受赠人是因故意还是因过失实施违法行为,在所不问。(2)有赠与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如果赠与人没有死亡,撤销权归赠与人本人行使,其继承人没有撤销赠与的权利。(3)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赠与人的死亡须与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赠与人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不发生其继承人的撤销权问题。(4)该撤销权由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非赠与人的继承人无权行使。
2.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
构成上述事由,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受赠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不构成该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在所不问。(2)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在这种情形下,赠与人本人不能行使撤销的权利,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赠与人本人不能行使撤销的权利,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才赋予其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的权利。(3)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与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赠与人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发生其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问题。(4)该撤销权由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非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不得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应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撤销权人不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通知受赠人的,不发生撤销的效力。该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一经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行使即发生效力,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赠与关系即归于消灭。
为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本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为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在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二、赠与的履行拒绝
(一)赠与的履行拒绝的含义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为赠与的履行拒绝。
(二)构成要件
1.须赠与人于赠与约定后,尚未履行前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须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赠与人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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