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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开发票后付款案例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概述1.技术开发合同的含义《合同法》第330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对技术开发合同,一方面应要求合同标的具有技术创新成分和技术进步特征。根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特点,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类。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概述

1.技术开发合同的含义

《合同法》第330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正确理解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含义和“研究开发”的含义。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含义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即履行合同有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工作所要完成的成果,可以是该项技术方案本身,也可是体现该项技术方案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组合的成套系统。

“新”为一个相对于一定时间、一定空间的概念。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应为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

对技术开发合同,一方面应要求合同标的具有技术创新成分和技术进步特征。如果是根据用户需要按常规加工定做不同尺寸的机械器件和其他产品或者是在现有产品、工艺、材料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尺寸、形状、排列和调整有关参数的设计,以及其他通过一般设计变更便可以完成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的调整等,则不属于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另一方面,对合同标的在技术创新上的要求又只能是相对的。只要求合同标的是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不要求它必须是世界新颖、国内首创或者在行业、地区排名第一。

(2)研究开发的含义

研究开发,指的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合同法》所称的“研究开发”则是指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完成新的技术方案的活动。为了加快技术创新,推进高科技产业化步伐,我国《合同法》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技术开发合同范畴,使技术开发合同涵盖了技术创新的全过程,能动地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密切结合。

2.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约定的有待研究开发、创新转化的技术成果,是新的研究开发和创新的课题,也可以说是作为研究开发目标的技术方案。技术开发包括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开发、新材料开发、新的技术系统开发、其他新技术的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后续开发。

凡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课题有明确的合同标的,且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或科技产业化项目,有相应的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均可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在认定技术开发合同时,要掌握几个具体界限:

(1)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上有明确工业化、商业化的目标和前景的科研课题,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就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2)就小试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包括进行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课题,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就无技术创新内容的扩大试验或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的项目订立的合同,不应按技术开发合同处理。

(3)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总体技术改造、成套设备和试验装备的技术改造,确属具有技术进步特征、技术创新内容和科技产业化目标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4)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的创新改造项目,情况比较复杂。一般说来,单纯的测绘、仿制不属于技术开发;但确属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创新的研究开发的,在其原有设备、技术基础上有新的技术进步的项目,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范围。

(5)就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的单项课题或者系统工程等研究开发项目,自然资源、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有明确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项目内容为一般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的课题除外。

(6)计算机应用技术方面,语言系统、过程系统、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及其系统等研究开发项目,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以对应用软件复制、仿制以及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等项目为标的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的范围。

(7)就植物新品种培育,包括发现野生品种进行后续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单纯就进行新品种的试验试种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特点,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类。

二、委托开发合同

(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委托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提出研究开发课题,委托对方进行研究开发的一方为委托方,受托承担研究开发的一方为研究开发方。

委托开发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开发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经济和技术实力。在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必须具有足够的研究开发经费和必要的物质条件;而受托方必须具备一定的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当水平的科学技术知识。

(2)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表现为技术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通过开发方的脑力劳动,最终获得无形的或者有形的技术成果,如图纸、产品设计、各种技术资料等技术文件或样机等。

(3)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尚需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合同的标的并不是现有的技术成果,而是未知的,需要研究开发方在经过探索、试验、研制等创造性的劳动后才能成为现实的技术成果、这也是委托开发合同区别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重要标志。

(4)委托开发合同中的委托方以自己承担风险为要件,委托研究开发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一般情况下,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不仅有义务向研究开发方提供合同中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而且还有义务承担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失败、投资落空的风险。

(5)委托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方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劳务独立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委托方所提出的技术经济要求规定了研究开发方的主要工作方向,但不能以此限制研究开发方的独立性。

(二)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31条的规定,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量,原则上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委托开发合同中进行约定,并由委托方支付全部研究开发经费,也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委托人除负有支付研究开发经费的义务外,还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研究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必要的协助,研究开发方的研究开发工作才能更好地满足委托方的要求,并保证研究开发工作顺利进行。因此,研究开发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不得超过合同所需要的范围。

(3)委托方应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成果是指研究开发方按合同约定完成研究开发课题后向委托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如果委托方无故拒绝或迟延接收研究开发成果,致使研究开发成果为合法的第三方善意占有,或该项成果的使用价值丧失应有的新颖性,或该成果遭到意外灭失或损毁,应由委托方承担全部损失。

以上三项义务仅是法律针对所有的委托开发合同作出的普遍规定。就某一具体的委托开发合同而言,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义务,也可在事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2.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32条的规定,研究开发人的义务主要有下列三项: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研究开发计划是技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是技术合同的组成部分。

(2)研究开发人应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该义务包括两层涵义:一为研究开发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研究开发经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参照国家科委、财政部发布的《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中的成本开支范围,使用研究开发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二为研究开发方对研究开发经费必须合理使用,力求以最低的耗费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这是研究开发人最主要的义务。首先,研究开发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研究开发课题并向委托人交付有关工作成果;其次,研究开发人还应当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开发成果。

三、合作开发合同

(一)合作开发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协议。

合作开发,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研究开发为前提。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合作”,即当事人各方就合作开发项目共同进行投资、共同实施研究开发行为、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项目责任、共同分享研究开发成果。

(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合同法》第335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因此,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为:

1.按照约定进行投资

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所谓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技术秘密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货币金额,以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2.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

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持、配合对方所承担的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三)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36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作开发各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在某些环节上虽有缺陷,但因情节细微或已及时更正,未对研究开发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的,则不构成违反合同的责任。对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如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或者其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或者其他各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和分享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一直是技术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技术成果的归属是指因技术成果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计算机软件版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归谁所有。技术成果的分享是指技术成果和上述知识产权由谁使用和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

(一)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技术成果完成人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主要包括:(1)承担本单位研究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技术成果;(2)在职期间完成的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技术成果;(3)虽不属于本单位的研究开发课题,也不属于本岗位的职责,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4)离休、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定期限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担任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所谓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技术成果完成人利用自己的时间、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我国《合同法》第326条、第327条规定,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分享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因此,无论是委托开发合同或者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专利申请权有特别约定的,这一约定将视为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协议,并优先于法律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于履行委托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对于履行合作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当事人各方共有专利申请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共有权人的优先受让权;二是在共有人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该项发明创造则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被放弃的共有专利申请权将依法由另一方承受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承受,但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使用该项专利;三是共有权人的单方否决权,即在专利申请权归当事人共有的情况下,一方共有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专利权和专利实施权的归属和分享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产生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专利申请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委托开发的情况下,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委托人可免费实施该专利;在合作开发的情况下,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在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取得专利权以后,仍可免费实施该专利。无论是委托开发合同还是合作开发合同,有关发明创造专利可能因合同约定或者依有关规定归当事人共有。这时,当事人各方为专利权共有人。

(四)技术秘密使用权的归属和分享

《合同法》第341条对技术秘密使用权的归属和分享作了如下规定:

1.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

3.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五、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所谓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虽经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努力,但因受到现有科学技术水平、试验条件等因素制约,面临无法预见、防止和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应当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就风险承担责任作出约定,作为发生研究开发风险时确定各方承担责任的依据。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既可以约定由委托人承担风险,也可以约定研究开发人承担风险,还可以约定由双方分担风险。在合同开发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一方或几方承担风险,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分担风险。若当事人未就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研究开发可能失败或者部分失败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若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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