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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与保险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可保危险与保险保险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危险则没有保险,但保险并不能阻止或消灭危险,而只是把危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在全体保险参与者之间进行分担。这种危险被称为“可保危险”,即能够被保险人所接受并向保险人转嫁的危险。可保危险的发生须具有客观上的可能性,否则,保险的目的难以实现。可保危险发生与否,以及发生的时间、方式、地点、受损程度等都是无法事先确定的。

第一节 危险与保险

保险法谚曰:“无危险则无保险。”危险是保险的逻辑起点,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与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保险是一种集中并处理危险的特别制度安排。要理解保险,就必须先了解危险,以及危险与保险之间的内在关系。

一、危险的含义及特征

(一)危险的含义

危险又称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1]从理论上讲,危险包括主观危险和客观危险。主观危险是指危险是主观的、个人的和心理上的一种观念,是人们主观上的一种认识;客观危险则以危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以对危险事故的观察为基础,以数学和统计观点加以定义,并可以用客观的尺度来衡量和测算。[2]保险只对客观危险予以集中和处理,并就该类危险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二)危险的特征

简而言之,危险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客观性,即危险的存在或发生是客观的。不管是自然灾害,还是意外事件,危险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人们虽然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危险存在或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概率以及损害程度,但却不能消灭危险。

2.不确定性,即危险的发生属于随机现象,具有不确定性。危险的偶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危险发生与否无法确定;(2)危险发生的时间难以确定;(3)危险发生的地点不能确定;(4)危险发生的后果无法确定。

3.损失性,即损失是危险发生的必然结果,尽管损失程度可能有所不同,而且,这种损毁社会财富,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损失是人们所不愿意面对和接受的。

4.未来性,即危险是实际结果对预期结果的偏离,反映了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且,这种不确定性必须是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通过将来某个时间的结果予以反映。所以,一切已经发生或者肯定不会发生的危险不能称为危险。

二、危险的要素

危险是由危险因素、危险事故以及损害结果等多个要素构成的,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与作用,共同决定了危险的存在、发生与变化。

(一)危险因素

所谓危险因素是指增加损害发生可能性和损失程度的条件,它是危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害的间接的、内在的原因。危险因素通常可以分为无形危险因素和有形危险因素,前者包括与人的行为、主观认识、心理活动密不可分的道德危险因素、心理危险因素等;后者则是指客观存在并能够影响损害发生以及损失程度的物质因素或条件。

(二)危险事故

所谓危险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件,它是危险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媒介,是造成损害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危险事故将危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危险的实际发生。例如,在因下雪而结冰的路面开车,并发生车祸的过程中,下雪导致路面结冰是危险因素,存在发生车祸的可能性,但不是必然性;车祸属于危险事故,是直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损害结果。但就某个具体事件而言,在一定条件下,它既可能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即危险事故,也可能只是造成损害的间接原因,即危险因素。

(三)损害结果

所谓损害结果是指由于危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人身伤亡。有危险的存在,就有发生损害的可能,损害一般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三、危险与保险

(一)危险管理与保险

危险管理是指经济主体在对危险进行识别、测算以及评估的基础上,优化各种危险管理技术,对危险实施有效控制,妥善处理危险所导致的后果,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安全保障目标的过程。危险管理方式包括控制型和财务型两种管理方式,其中,保险属于财务型危险管理方式之一。

1.控制型危险管理方式。

(1)规避,即直接设法避免某种危险的发生。如为防止发生溺水危险,可以采取不下水游泳、不乘坐轮船等回避措施。

(2)预防,即通过防灾减损措施,降低危险发生的概率,或减轻危险发生时的损失程度。如加强房屋的消防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火灾的发生,而安装自动喷淋装置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减少财产损失。

(3)集合,即集中可能面临同类、同质危险的多个主体,共同分担危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害,致使每一个主体所承受的危险相对减少。

(4)中和,即将发生损失的机会与获利的机会予以平均。

2.财务型危险管理方式。

(1)自留危险,即个人或经济组织通过特殊的财务安排,以自有基金承担危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如金融企业按期计提坏账准备金,以冲抵将来发生坏账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2)转移危险,即通过一定方式、途径,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嫁至另一个主体,而保险转移是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保险集合了众多可能发生损失的危险单位,保险公司以概率论为基础,运用大数法则,预测出未来将要发生的损失总数,并以此合理地计算向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所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危险发生时,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以实现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经济补偿的保险功能。保险的存在只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代替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所转移的是危险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而不是危险本身,即保险不等于消除或避免危险。

(二)可保危险与保险

保险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危险则没有保险,但保险并不能阻止或消灭危险,而只是把危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在全体保险参与者之间进行分担。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并非对一切危及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危险都予以承保。实际上,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危险,保险人才可能接受投保。这种危险被称为“可保危险”,即能够被保险人所接受并向保险人转嫁的危险。一般认为,可保危险应具备以下要件:

1.纯粹性。按照性质不同,危险可以分为纯粹性危险和投机性危险,前者是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危险;后者则是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危险。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一般都属于纯粹性危险。

2.可能性。可保危险的发生须具有客观上的可能性,否则,保险的目的难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关于“保险”定义的规定中所使用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即有此意。另外,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的,而非人们的主观臆测或忧虑。

3.不确定性。可保危险发生与否,以及发生的时间、方式、地点、受损程度等都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必然发生或必然不发生的危险不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之内。

4.意外性。可保危险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属于意外或偶然,并非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否则,就属于道德危险,保险人可以不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5.未来性。可保危险应当属于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危险已经发生或已消灭,则属于已经确定的事故或失去发生的可能性,保险人不予承保。

6.同质性。保险经营中的大数法则要求可保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同样或类似危险的可能性,只有这样,保险人才可以测算危险发生的概率以及损失程度,从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标准。当然,在保险实务中,也不排除保险人就个别或少数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进行承保。

可保危险是保险人可以或可能承保的危险,但并非所有的可保危险都将导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实际上,保险人只对承保危险承担保险责任。所谓的承保危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危险,它是属于可保危险的一部分。通过保险合同,可保危险转变为承保危险,从而确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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