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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地说,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保险合同关系的商事法律,也是调整国家对保险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行为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包括社会保险行为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又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1]基于将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传统,广义的保险法是指所有以保险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而狭义的保险法一般专指保险私法。所谓保险公法是指调整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所谓保险私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2]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是指立法机构或授权立法机构,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保险法律与保险法规,如《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是指一切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立法都是通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大支柱来构筑保险法的内容体系的,但在立法体例上,却有两种不同模式:一种是分别立法,即制定单独的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另一种是合并立法,即将上述两部分内容合并在同一法典之中。我国的保险立法最初采取的是两法分立模式,分别制定了单行的保险合同法规和保险业管理法规。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保险立法出现了从分立到综合的趋势。在此背景之下,我国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采用了合并立法体例,将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保险经营行为法和保险监督法纳入同一的保险法律之中,体现了保险私法与保险公法的融合性、综合性。因此,本书将保险法界定为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保险合同关系的商事法律,也是调整国家对保险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简而言之,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行为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包括社会保险行为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保险合同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中介相互之间基于保险合同所形成的横向法律关系;保险监管关系,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与保险业经营者、保险中介之间在保险监管活动中形成的纵向法律关系。

(一)保险合同关系

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这是保险合同关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反映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保险契约关系,其权利义务集中体现于投保人依约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给付条件成就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却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其履行息息相关。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应履行诸如防灾减损、通知等合同义务;受益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给付条件成就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付。

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投保人可以为自己利益投保,也可以为他人利益投保。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是同一主体,也可能相互不一致,因此,必然会在相互之间产生和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变更受益人等。

4.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例如,在相互保险中,各投保人基于社员或成员等特定身份,参与相互保险而形成的关系。

5.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不仅与同业之间的业务经营与合作有关,例如,在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因共同承担保险责任而形成的关系,还涉及保险市场的竞争关系,保险人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6.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中介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是指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之间,因保险代理行为或保险经纪行为所形成的关系。当然,也包括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委托保险公估人进行查勘、鉴定、检验、估价、赔款理算等活动而产生的关系。

(二)保险监管关系

保险监管关系本身并非直接的保险关系,而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保险监管职责过程中,与保险业经营者、保险中介之间形成的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为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对保险业经营者、保险中介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1998年11月,我国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取代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保险监管职责。保险监管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市场准入、任职资格、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市场退出等几个方面。

保险监管关系不仅涉及保险人、保险中介,也可能在国家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产生一定关系。例如,在某些强制性保险业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自主权、选择权将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受到限制,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既体现了国家的管理意图,又最终会反映在保险合同关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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