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Good Faith)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其基本含义是债务人应当依照契约的条款为给付,并应当依照其内心的诚实信用观念完成契约项下的给付。[2]诚实和信用是从事民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体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价值理念,适用于包括保险在内的一切商事活动。保险经营的高风险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对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诚信要求,进而上升为最大诚信原则。
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最大诚信原则也具有抽象性,因此,把握其法律内涵,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该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其法律内涵包括:各方当事人应本着真实无欺的态度设立、变更或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守信的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以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调整实质上不平衡的保险关系,重新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再分配,矫正因保险交易的技术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性和附合性等因素造成的利益失衡。[3]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一)告知
本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具体表现为投保人对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应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并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以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在保险期间内,对某种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承诺。如海上保险投保人对承保船舶按规定航线航行的承诺;财产损失保险投保人关于按照正常目的及用途使用保险标的的承诺等。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所谓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其享有的权利。而禁止反言则是指已经放弃权利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权利。弃权和禁止反言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和制度,弃权是禁止反言的前提,禁止反言是弃权的法律后果。与告知和保证不同的是,弃权和禁止反言着眼于维护基于善意信赖而建立的保险关系的稳定。
例如,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应视为保险人已放弃合同解除权,事后不得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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