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依法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2)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有关事项;
(4)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承诺给予各种非法利益;
(5)进行虚假理赔;
(6)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
(7)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保证金、各项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
(8)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
(9)违法运用保险公司资金;
(10)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11)超额承保情节严重,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12)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13)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
(14)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15)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
(16)其他违反《保险法》的行为。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责令予以撤换的处罚决定,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同时抄送任命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限期作出撤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并将撤换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抄报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对其上一级机构中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以上规定作出处罚。
二、暂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形
1.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2.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1)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2)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4)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5)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3.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我国法律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题:
1.保险公司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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