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人员要求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所生产产品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生产场地要求
(一)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应当分开;
(二)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
(三)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
(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五)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当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 生产设备要求
(一)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三)生产设备完好;
(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 质量检验要求
(一)应当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二)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检验机构代检;
(四)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五)质检部门必须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并保存2年以上。
第八条 管理制度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质量管理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生产环境要求
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劳动保护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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