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以下情形的兽药经营企业: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兽药经营企业;
2.非专营兽药的企业法人下属的兽药经营企业;
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兽药经营实体。
(二)企业经过自查,基本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新开办或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填报《江西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附录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式一份:
(一)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
1.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2.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图;
3.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
4.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6.企业实施兽药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
除提供前款中的材料外,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未违规经销假劣兽药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将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县(市、区)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将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设区市畜牧兽医局进行初审(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第十三条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检查验收申请书及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部门在审查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中有疑问的,应一次性通知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经初审合格的初审部门应当将检查验收申请书和资料报送至设区市或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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