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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观点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观点本项研究,建立在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化这样一个基本观点之上,即,现代社会,纠纷形态的多样性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观点

本项研究,建立在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化这样一个基本观点之上,即,现代社会,纠纷形态的多样性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不同种类和形式的纠纷需要有不同的解决机制,同时,某一类型的纠纷可以会有多种的解决机制,也没有一种解决机制可以应对所有的纠纷。各种解决机制应当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优化的系统。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化理论,希望从宏观上分析现代社会中各种纠纷的表现形式,以及解决纠纷的各种制度,揭示纠纷与解决机制之间的应然关系,探索现有解决机制的整合与优化,并在归纳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认知社会冲突的新形式,寻求解决纠纷的新方法。

从最为宏观的层面看待社会冲突与纠纷,可以从政治、法律、经济、技术等多个角度研究其解决机制。基于各种社会冲突的本质与形态的不同,不同领域的问题需要通过不同的途径加以解决,这是解决机制必然的内在要求。从设置上看,整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既各自分工,又协调配合,从而相得益彰。从法律这一中观层面,我们则要分析法律问题及其解决之途径、方式、方法。从微观层面,则可能是某种特定类型纠纷之解决机制,或者某种途径、某种方式在解决纠纷上之特点。

就行政领域而言,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纠纷呈现多元化的形态,因而需要多元化的解决机制。行政行为与行政管理手段的多元化、复杂化是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在当下行政法愈益由传统的干预行政、高权行政向服务行政、给付行政转化的过程中,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种类和形式愈益复杂,行政纠纷的表现形式与情形更加多样化。与此相适应,必然要求并导致多途径、多渠道地实施行政救济。在此情况下,设置和实施行政救济制度应当遵循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救济途径、救济方式和方法与被救济的行政行为相适应。其基本观点是,基于行政纠纷发生的不可避免性,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应当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解决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解决方式和方法应当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当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而构建,设置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由于救济途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救济方式和方法,因此,最主要的是救济途径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救济途径的设置与被救济行为不相适应,不仅达不到设置救济制度的目的,反而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立法者和研究者应当对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在全面考察纠纷类型与形式的基础上,正确分析与评价各种纠纷解决制度之特点,研究行政纠纷与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探讨解决机制的合理与优化,从而寻求在我国建立设置合理、运作有效、和谐统一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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