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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最终原则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司法救济最终原则“司法,纠纷解决之权威,权利救济之终极,规则生长之源泉,秩序维持之后盾。”但司法最终权的意思是说,任何适用宪法和法律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原则上只能由法院最终裁决,这种最终权具有排它性。司法审理最终是一个逻辑上的假设,司法上的终审是认识论上的一个拟制。

(四)司法救济最终原则

“司法,纠纷解决之权威,权利救济之终极,规则生长之源泉,秩序维持之后盾。”[49]具体地说,司法最终权应当包括三点含义:

第一,一切因适用宪法和法律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相应的违宪、违法行为由法院进行裁决。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最传统的法律纠纷,是平民违法或被认为违法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传统上就由法院裁决。议会立法要适用并服从宪法。政府行使行政权要执行宪法和法律,它们也有可能违反宪法和法律,侵犯他人权利引起法律纠纷。这些公权力的行使引起的法律纠纷在进入法治社会之后也由法院裁决,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诸如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之类的专门法院。[50]

第二,一切法律纠纷,至少在原则上通过司法程序即诉讼程序解决。从根本上说,法院的性质,即法院之所以是法院,是由它适用司法程序决定的,如法国的行政法院。法院是外在的,而程序是内在的。暂且不必说司法程序包括哪些要素或内容,[51]仅从它对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作用看,它应该是具有产生高度公正的素质和能力的制度。因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最本质的要求是公正。

第三,法院对于法律纠纷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有最终的裁决权。所谓最终的权力,是说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无权否定、撤销法院的裁决,而事实上主要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而言的。如果法院对于议会的立法无权审查,议会的立法权就是最终的;如果法院不能审查行政行为,行政权就是最终的。但司法最终权的意思是说,任何适用宪法和法律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原则上只能由法院最终裁决,这种最终权具有排它性。当然,无论是这种还是那种法院,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行使了最终裁决权,都不影响法院的最终裁决权命题的成立。

司法具有最终性,哪个级别法院作出的判决才具有最终性呢?是不是只有最高法院才具有呢?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人们对事实的探知只能无限接近客观真实,根本无法触摸到事物的真实面目。同理,一次又一次的案件审理也只能无限地靠近事实真相,何况“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所以其实司法的最终性实质上只是理论逻辑中的一个假设。另外,只有最终性才能保障司法权威。司法部门是国家权力部门中最不危险的部门,[52]司法权威的树立,除了人们对司法的笃信,很大程度上源自司法的最终性。

行政救济体系内存在很多不同的救济机制,有时候,权益受害者可以选择利用适当的救济途径,有时候,权益受害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但不管是选择也好,是无权选择也好,只要是关于合法律性争议,就不能排除救济者利用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如果司法救济一旦作出最后裁断,这一裁断就具备最终性,不得再次被争执。

司法审理最终是一个逻辑上的假设,司法上的终审是认识论上的一个拟制。终审裁判文书认定的是事实与适用的法律,即使存在瑕疵,不能轻易被推翻,任何人必须给予必要的尊重,即便能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纠正,但此类纠正程序也不能轻易启动。也就是说,司法在保障权利方面,也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权利救济的不力。

以上四项原则不仅是设计每项行政救济制度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解决各项救济程序之间衔接时所必须遵从的原则,更是搭建整体性行政救济时所必须恪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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