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诉讼程序经济的功能通常认为,现代诉讼法具有三项主要价值,即实体正义、程序保障和程序经济。行政诉讼类型的增加和系统化有助于实现诉讼程序的经济,主要是因为通过对各诉讼类型的概念和适法性要件作出明确界定,增强了法的明确性。
(三)诉讼程序经济的功能
通常认为,现代诉讼法具有三项主要价值,即实体正义、程序保障和程序经济。而程序经济无非是强调,在追求实体正义和确保程序正当的同时,亦不应使诉讼程序过于迟延,从而增加当事人讼累、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随着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各种纠纷不仅数量叠增,且性质上亦往往纷繁不一,法院的负担由是日趋沉重。此时若不着手增强法的明确性、简化诉讼程序、赋予法官充分的诉讼指挥权并发展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个案的处理势必迁延时日。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当事人往往难堪重负,而且等到最终判决出来时,很可能已无实际意义。更何况,在某个案件上过多地耗费司法资源,必将使得大量急待解决的纠纷无法及时地进入司法程序,其与整体的社会正义有悖自不在言,更主要的还在于若大量的纠纷得不到正式的法律解决,终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行政诉讼类型的增加和系统化有助于实现诉讼程序的经济,主要是因为通过对各诉讼类型的概念和适法性要件作出明确界定,增强了法的明确性。不仅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也“使法院得以统一且合目的地处理复杂而大量发生之诉讼事件”。[28]考虑到现代行政的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专业性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在数量上的激增和性质上的日趋复杂,加之行政实体法的不完备,诉讼类型的此种功能实在是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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