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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既判力扩张的主要表现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行政判决既判力扩张的主要表现以上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基本上都适用于行政诉讼。总之,与某一行政行为有关联的行政主体或复议机关,无论哪方作为被告,诉讼的确定终局判决均羁束另一方主体。多个相互关联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政行为被诉,则该判决的既判力扩及该行政行为外的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判决既判力扩张的主要表现

以上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基本上都适用于行政诉讼。由于行政诉讼的原、被告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实体法领域的地位都完全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既判力主观范围及其范围的扩展方面都有其独特性。下面以原告和被告为两条主线,探讨行政诉讼主观范围的扩张表现。

1.于原告方可能存在的扩张。

(1)集团诉讼、群体诉讼中的被代表人。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和群体诉讼均属于代表人诉讼,和民事诉讼具有相同和类似的制度。所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只有原告方才是集团或群体,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不可能是集团或者群体。但是,其假公权力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远远超过普通的民事代表人诉讼,如当前社会飞速发展中的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重大公共设施(水库、机场、体育场馆)甚至大型游乐场地建设等事项。所涉及的相对人范围极广,所影响利益巨大。如让具有共同利害关系之多数人全体起诉或为各自分别起诉,则于法院及当事人均有不便,有违诉讼经济原则,且易使诉讼限于迟延与混杂。[30]该类诉讼可以通过“选定当事人”、“指定当事人”的代表人制度,使判决既判力及于脱离诉讼的被代表人,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2)行政公益诉讼下的受益人。直观地说,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31]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由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法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某些有违法或侵权之虞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32]当前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还很不明确,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相关的案例,所以如何设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容回避。当前他国的有些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如民众诉讼、纳税人诉讼、职务履行请求诉讼等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比较成熟的制度是由检察官代表公益提起或参加公益诉讼的行政案件,几成通例。[33]自然人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常见。很显然,行政公益诉讼对立双方的利害关系具有公共性,尤其是当事人的诉求往往具有开放性和规模化特征,有些诉求甚至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所以其利害关系人群体非常广泛。同时,原告的请求往往不直接涉及自身的利益,如果该类判决用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来解释,不但无法说明诉讼启动主体尤其是国家机关(多指检察官)对该诉权享有资格的合理性和诉讼结果由其承担的合理性,也有悖于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意义,所以,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必然扩及于广大的间接利益群体,无论是在诉讼中采用“受益人登记”或者是“流动性恢复原状”等具体的措施。

2.于被告方可能存在的扩张。

(1)复议前置时对复议关联主体的效力。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无论它是行政诉讼选择性或是必须性的前置程序,都不外乎以下几种可能情况:①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后被诉,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原行政行为无效则复议机关作为关系机关其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复议裁决自然无效。如果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胜诉,则肯定了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间接地肯定了复议机关的复议裁决,复议机关应承受该终局判决既判力。②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决定,相对人若起诉则应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作为关系机关的原行政行为主体机关也要承受该诉讼终局判决之既判力。总之,与某一行政行为有关联的行政主体或复议机关,无论哪方作为被告,诉讼的确定终局判决均羁束另一方主体。

(2)隶属于同一公法人的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的职能部门。被告如果是某级政府机关,那么,该级政府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要受该判决的既判力羁束。同理,如果是某些垂直机构,例如国税、海关等作为被告的诉讼,那么,其所辖的下级机构应该受该诉讼终局判决既判力羁束。

(3)多个相互关联的行政行为中被诉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主体。多个相互关联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政行为被诉,则该判决的既判力扩及该行政行为外的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这种关联包括前后程序上的关联和相互矛盾的关联。前者如政府征地建房,可能要涉及土地管理部门、市政规划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等,如果该征地行为中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违法,那么,随后的一些相关的行政行为主体必然要受该诉讼判决既判力的羁束。所谓矛盾的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两个行政主体对同一个相对人作出相互冲突的行政裁决,其中一个行为被诉所作出的判决,必然间接地否定另一个行政行为,则该另一主体要承受该判决的既判力,无论其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受行政主体委托行使行政行为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行政主体可以委托本没有实施某行政行为权力的另一行政主体或社会组织甚至个人行使某项行政行为,如果因该委托行政行为产生纠纷,则委托主体是适格的被告几成惯例,但是,作为受委托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应该受到该诉讼终局判决既判力之羁束。[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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