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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标权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商标与商标权(一)商标和商标权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等。这是由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后一个法令再次声明了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的相同地位。即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使用权。

一、商标与商标权

(一)商标和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具体来说,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及经销的商品上所加的特殊标记,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同类的商品互相区别。商标的作用在于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并能在市场上反映出提供一定产品的一定企业,同时在一般情况下对产品的质量起到一般的监督作用。法律上商标要具备识别性。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而构成的,但对用来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却有一定的限制。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等。这是由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商标权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它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此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法律诉讼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主要法律特征的表现,也是商标权一项很重要的内容。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一般都不加区别地把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相提并论,认为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绝对性的法律表现;禁止权是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排他性的法律表现。使用权和禁止权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它们的效力范围不同,禁止权的效力范围要广泛得多。使用权和禁止权的结合构成商标专用权的完整内容,其权利主体限于商标注册人,客体只能是注册商标。行使商标权要受到地域、时间、商标注册范围、许可合同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版权等的限制。

商标是商品生产的产物,商标权则是为了适应保护商标的需要而由统治阶级采取立法形式所确认的一种权利。在简单商品生产的社会里,商标虽然已显现出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商品的功能,但由于当时的商品经济还很不发达,因而人们尚无要求以专门的立法形式确认商标权的紧迫感。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商标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随着竞争的加剧,仿制商标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为使其使用的商标不受侵害,维护其商标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于是迫切要求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正是基于此种社会要求和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于是采用了商标立法的形式,确认和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法国最早把商标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而加以保护。后来,以英国在1862年公布的较为完备的“商标标记法”为先导,越来越多的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经过不断的修订,他们的商标法逐步走向完备,这对各国的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商标制度的起源

在英国,面包房及银匠有义务在自己的制品上标出记号,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定出现在13~14世纪。那时还称不上“商标”。在德国,开始与商标沾边的,竟是古登堡采用活字之后的印刷品——看来两种知识产权在西方的起源真有一定缘分。那是由于当时印刷出版者们竞相使用活字印刷术,而印出的两种书籍(如圣经)其装帧、质量各异。为了在市场上把自己质量高的印刷品与他人质量低的印刷品分开,以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部分印刷出版者开始把具有一定标识的图案在印刷品上印刷出来。在这里,商标的功能已经显示出来了。1518年,由Aldus of Venice 出版的书上印的“海豚与铁锚”装饰被他人假冒,曾引起过早期西方的商标纠纷。

第一个经法院判决、保护商品提供者专用标识的案例,发生在1618年的英国。这起纠纷,也是因为一个布商假冒另一个布商的标识而引起的。经判例法对商标实施保护,最早出现在工业革命的起源地英国,也是不足为怪的。不过,英国停滞在以判例法保护商标的时间比较长。法国作为后起之秀,则在为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上占了创始人的地位。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应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受到保护。在这前后的1803年与1809年,法国还先后颁布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后一个法令再次声明了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的相同地位。这是最早的保护商标权的成文法。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一部更系统的商标保护法《商标权法》,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继法国之后,英国于1862年颁布了成文商标法(但仍不是注册商标法,英国的第一部注册商标法颁布于1875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

(三)国外确定商标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大体有以下四种:一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使用权。采取这种原则的国家,商标的注册只起到申报的作用,不能决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对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这种规定,使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经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弊病较大。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不采用这种原则。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注册,谁先获得商标专用权。如日本、法国、联邦德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原则。根据这个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对商标首先注册的人则享有商标专用权。三是基本上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但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各国规定的年限不等,如西班牙是三年,美国、奥地利等是五年,英国是七年)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如法定期限已过,无人提出指控则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便取得无可争议的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具有确定商标权的初步凭证的作用,过了法定期限后,才能成为取得该商标所有权的最后根据。这种做法既保护了首先注册人的利益,又照顾了首先使用人的利益。目前,英国、美国、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西班牙、科威特、奥地利、叙利亚、巴基斯坦、澳大利亚等国家都采用这种办法。四是在确认商标首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同时,也允许首先使用人的权利仅限于自己使用该商标,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商标如转让,必须连同企业一同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实行这种原则的国家有: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冰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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