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商标权制度的演进及作用
在中国,商标也是商业社会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英文中它被称为trade mark,它是指一种商品、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作为标识商品的标记,商标产生之后,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与商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商标反映一种商业社会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通过市场上把标记与服务或产品不断地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根据史料记载,人类在各种器物上使用标记的历史几乎与人类自身的历史一样漫长和悠久。但是,只有在商品出现以后,人们将一定的标记符号附着于商品之上,才产生了商标。也就是说单纯的标记并不是商标,只有当标记与商品相结合它才成为商标。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就称之为商标。字词、字母、数字、图画、颜色、徽记及其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商标具有将商品来源区分开来、标志商品质量稳定和宣传、广告等作用,同时也对开辟国际市场、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总而言之,商标是商品经济社会的普遍现象,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社会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
(一)中国商标制度的演进
1.我国古代的商标制度
我国古代被认为至今为止发展最早的较为完整的商标是在北宋时期,是山东济南刘家工夫针铺的“白兔儿”商标铜板,该商标铜板的中心是一只手持钢针的白兔。这一商标铜板明示了商标的名称以及与其他商品的区别并且宣传了自家商品的质量。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商标雏形。由此可见,在1000多年前就已经有了商标并且当时的商标雏形就已经具有品质保障、宣传等商标所特有的功能了。
唐代印刷出版业初步发展起来,并且与商业利益发生密切的联系。我国历代的出版商在传播典籍、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对商标的功能认识逐渐加深,对商标的应用也日益自觉和重视,并有许多创见。
两宋时期,印刷术更为普及,出版的商业化过程也更加高,出版业对商标的运用和制作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内容上,尽管不少的书坊仍袭用地名加姓氏的简单做法,但是大多数的书坊已经推出正规店堂号,如杭州的“陈道人书籍”等,显著地体现出了当时出版业革命方式由简陋、幼稚和直白向成熟、规范和抽象过渡的痕迹。之前那种冗长的不规范的准字号已经开始被抽离出行业家族的局限,被吉祥祈福为旨的规范化的字号所取代。在形式上,宋代刻印的书已经多有专门的牌记页,其基本的特征为字体粗大且醒目,周围以种种花边栏框装饰,以突出书名、字号等主要信息。一改以往那种坊铺名与正文字体大小一般,杂处难见的简陋方式。可以说,两宋时期既是中国出版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古代出版业的商标意识和运用趋向成熟的一个起点。
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出版业的一个鼎盛时期,期间,民间书坊星罗棋布、司空见惯,商业竞争异常激烈,社会上的翻版、剽窃、盗刻和仿冒等现象十分普遍。于是,许多的出版商便更加倚重商标这一利器,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少受侵害。这一时期书坊以字号亮牌已经不计其数。一些精明的商家以书坊为主,辅之其他种种措施,以竭力推荐自家品牌,防止他人仿冒侵权。较为典型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强调自家字号,要买主确信某种书独此一家,别无分号。二是创制专用标识,以鲜明的图案标识来加深买者对本字号的感知和印象,进而达到名盖群坊、吓阻仿冒的目的。三是刻印业主肖像权,以自己的人格和声誉作担保,推荐品牌、承诺图书质量。这样的做法虽然不常见,但是,仍然有一些业主以此为字号,而且效果甚佳。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商标的不断演进与发展受到出版业不断发展的影响。古代的出版商为创立自己的商标,维护自己的商业声誉和经济利益,不仅利用行业优势,较其他行业更早普遍地广泛使用了商标,并且由混沌至明晰,由不自觉到自觉,不断探索、实践、发展,使得商标的运用趋于完善,领先世界,在人类知识产权历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2.我国近代的商标制度
根据近代商标史料记载,清末时期的商标法规,最早是从清末中央政府和一些帝国主义列强所签订的通商条约中反映出来的。而当时要求制订商标法规,保护自己的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不被别人假冒的动机和想法,最早是由外国在华商人向清末政府提出的,而并不是中国人自己提出的。1862年9月5日,中英两国签订《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又称《马凯条约》),由清末政府特派工部尚书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为全权代表与英国办理商约权大臣詹姆·马凯在上海签订。该条约共有16款。其中的第七款,英国方提出在中国由山南、北洋大臣,在其各管辖的境内,设立牌号(即商标)注册局所,在业务上交由海关进行管理。1903年7月,清末政府设立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管理商务活动的机构——商务部,并计划在商务部内筹设商标注册局。同时开始履行中外签订的保护商标的法律条文。1904年2月2日,海关总税务司复函外务部且奉外务部要求,按照中英《续订通商行船条约》第七款具体条文,已将拟订牌号注册章程开列大致内容,交海关副总税务司裴式楷等先酌请拟订详细办法。后经裴式楷等2个多月的起草,拟订了一份名叫《商牌挂号章程》商标法规,全文共13条。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商标法规的原始稿。从这个商标法规的具体条文来看,它完全只顾及英国商人的利益,而且还带有很浓的殖民主义色彩。
可见,虽然该章程是我国第一部商标法规,但是在这个时期商标制度依然受到衰弱政治的影响,并未能切实地保护中国商户的利益,不仅成为外国在华商人追逐利益的工具,而且成为清政府丧权辱国的另一个清晰体现。应当说在这个时期我国商标制度没有很大的进步和飞跃,而是暂时停滞了发展,成为中国商标制度发展阶段中的一个迟缓期。
3.我国现代商标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在统购统销、统收统支的面前裹足不前,面对商标制度国人的反应是迟钝的,对于人家用百万甚至上亿创立一个商标,更多的人只是将其当作酒足饭饱之余的充满神气色彩,甚至不可理喻的谈资。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那就是我们的产品和外贸巨人——名牌之间的差距。虽然,我国的出口总额可以达到700亿美元,位居世界的第11位,可是我国拥有的世界知名商标如凤毛麟角。而且,尽管我国的出口额逐年增长,但是这主要是由于出口商品总量扩大取得的,而并非得益于名牌出口商品的高附加值。
从注册商标的情况来看,我国与2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经济贸易关系,外国在华的注册商标已经有53 230个,而国内的有效注册商标仅有2 972件,而美国和日本分别拥有200多万个和100多万个,我国台湾地区的注册商标也超过了50万件。今天,当传统的计划经济终于让位于席卷而来的市场经济之后,我们的商标意识逐渐地从沉睡中复苏,人们深深地懂得了商标蕴藏的重要的商业价值,并且看见了商标为产品带来的巨大商机,看见了商标在宣传、广告、建立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争取商品的市场份额,甚至是开辟国际市场、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许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我们的商标意识和商标法制观念有了明显的增强,出现了可喜的局面。近年来,商标保护的需求在不断增长,世界各地包括中国日益增加的商标申请就是证明。商标的概念也由仅指向特定种类的商品扩展到品牌这个内容更为丰富的含义,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产品来源的标记。如今的商标有着为公众所熟悉而又可以辨认的特性,它将特定的产品与品质、信誉之类的优良属性联系起来,从而在市场上它们区别于竞争者的同类产品。对品牌的认知作为一种建立消费者忠诚度的竞争手段,正激励商标所有人经营并维护他们在建立品牌价值上的投入。
4.商标的法律制度和演进
在我国,商标的产生经历了曲折的历程,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极为艰难的历程。虽然,商标在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但是商标的保护却相当滞后。同时商标早期立法还带有浓郁的殖民地色彩。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一些帝国主义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其中包括了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光绪三十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此后,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布《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1930年国民党政府另行颁布了《商标法》,这部法律经多次修订,目前使用于我国台湾地区。与第一部商标法一样,这两部也具有半殖民地性质,其内容多是直接抄自外国的商标法,而当时的商标注册人中,大多数为外国人。
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对商标的法律保护也以以下的历程为标记,大致分为三个阶段:①以1950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随后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为第一个阶段。该条例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在当时,它一方面保护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维护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扶持了我国民族工商业;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帝国主义在我国的商标特权,清除了商标领域的混乱现象。它在我国商标保护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②第二阶段以1963年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发布的《该条例实施细则》和沿用至1989年的《商品分类表》为标志,该细则规定了商标的全面注册原则,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因此,在这一阶段,与其说是对商标的保护不如说是对商标的管理。③第三阶段即现行商标法的阶段。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商标的基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年3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该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制度,实行自愿注册原则。这部商标法以保护商标专有权为核心,反映了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制定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
(二)中国商标权制度几个问题的分析
1.商标发展经历
商标功能的变化、商标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程。从打在牲口上作为所有权象征的烙印,到陶匠在陶器上留下的作为来源标记的记号,商标随着商业与贸易的繁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说“白兔儿”标记,它被认为是中国的第一个商用商标。作为质量与信誉的标记,商标使消费者得以在知情的前提下选择产品,做出快速决定,因而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形式。如今,在工业化推动下,伴随着消费者经济的兴起,通信和广告业的发展,商标、品牌的保护行业已成为数百亿美元的全球产业。由于商标的品牌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各公司的损益表上都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针对商标所有人的服务也繁荣起来。
任何一个商标生命周期都必然具有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商标的诞生和申请注册;第二阶段,商标权利的实施;第三阶段,商标价值的最大化。①商标的诞生和申请注册。假设一个公司开发了一种新产品需要一个名字将其与竞争者的产品区分开,该公司就可以申请一家命名机构,根据公司的竞争战略,结合语言和文化上的考虑来设计新产品的名字。一旦选定了某个名字,许多公司会聘请设计公司设计一个独特的包装,通常包括标识和产品外包装,这些都可以作为商标保护。②商标权利的实施。一旦商标处于使用中并且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必须得到实施。事实上,在有些国家,比如美国,法院对商标所有人有强制规定,即他们有维护并实施自己商标权利的义务。③让商标价值最大化。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一项有价值的商标或品牌将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增加公司的资产价值,它不仅能促进其公司价值,也能提高其借贷能力。同时,一项有价值的商标或品牌也会增加公司的竞争优势,因为它是强有力的营销工具,是公司针对其产品或服务收取额外费用的依据,也是利用品牌许可、特许或品牌延伸等有偿手段提高公司收入的有力杠杆。
2.商标产业中的商业模式
商标产业中演化出三种商业模式:①小范围对口服务。这种服务机构专攻某一特殊领域或具体功能。如今,人们正呼唤更多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服务,这种强烈的需求推动了各式各样的小范围对口式服务发展壮大。这种趋势在品牌定位和形象经营管理领域,以及在因特网域名注册和商标的在线保护方面都尤为突出。小范围对口服务机构的优势在于,他们能根据客户的个性化要求,在某个具体领域提供更专业的专家服务。然而,这种机构在单一的具体项目上使用才有其经济实惠的价值,而对于涉及各种功能的综合的商标服务就不合适了。②合并强化的服务。这种商标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加速了小范围对口服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商标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功能及规模进行合并与强化。③“中心辐射”模式。第三种模式不如前两种普遍,称之为“中心辐射”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合体。商标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这些商业模式,本身就意味着商标产业正一步一步地趋于成熟与完善并衍生出它的附加产业。今天当中国一些知名品牌在国内大步发展,并且其中有些已经成功跨越了国境的时候,中国品牌的发展,伴随着中国境内的外国商标所有人数量的增长,会推动对一个周密完善的商标产业体系的需求。中国的商标产业正明显地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中国现在已经有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律师事务所、商标顾问、品牌战略研究者、调研和调查机构等等。中国的商标所有人正逐渐意识到构筑品牌的巨大价值。相应的,我们应该在商标产业中推动品牌管理人力资源的建立和品牌价值最大化方面的实践。从事商标事务的各方面人员更需要具有市场敏锐度并加深对品牌的认识与了解。这一切对于中国品牌的培育与推广都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商标所有人的需求日渐复杂而多元化,这些多样化的服务正是顺应这种需求而产生发展,并交互作用的。这里主要的推动者还是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人越来越意识到将其商标作为价值巨大的经济资产保护的必要性。相应的,这也将促进为迎合这种需求而必需的外界软硬件的发展壮大。商标产业对一个大都市的经济发展是很重要的,这不仅由于它为商标所有人提高他们产业的经济实力提供了工具,还通过支持一种保护商标权利的商业环境,强化了政府的商标保护政策并同时培育更有效的商标保护机制。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鼓励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从而吸引外国投资者,并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3.关于商标权保护之完善
商标代表着利润和比利润本身还重要的市场,是企业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要有效遏止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商标保护机制。即形成以完善的商标权制度为核心,以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为后盾,以反侵权的主流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有效机制。具有良好信誉的商标意味着潜在的利润和市场。商标的这种积极作用正是商标侵权行为泛滥的原因,也是国家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大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原因。如果任由商标侵权行为猖獗地发展下去,将导致下列后果:①商标信誉降低,商标所有人的潜在利润被侵占,商标所代表的市场被挤占并萎缩。②商家提高商品质量、加强广告宣传、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来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就会降低。③由于消费者识别能力有限,侵权商品的泛滥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④市场机制由价格、供求、竞争三大机制有机组成,侵权商品的泛滥使三大机制的有效运行遭到破坏,从而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的无序和混乱。⑤在国际贸易中,侵权商品挤占了有限的贸易配额,减少了真实商品的贸易机会,损害了真实商品的声誉和商标权所有人的经济利益,甚至直接影响国家的商业信用、经济利益和国际声誉。⑥商品是社会的财富,而假冒、侵权商品大都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得不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最终只能大量积压或被销毁,这不仅造成劳动力、生产资料和生产服务资源的浪费,也使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机制难以正常运行,从而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国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途径来自三个方面:建立制度、意识形态、实施机制。首先,针对商标权保护制度建设上的不足建立了完善的对策。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民事责任制度为基础,以商标法和已加入的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地区公约为核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商标权保护体系,各项商标权保护制度已基本具备,在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程度远远超过了版权和专利权。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①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侵权问题没有规定;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缺乏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规定法定赔偿金的数额较低,不足以有效遏止投机心理;③对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给商标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如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网上商标侵权等未在商标法中予以明确规定;④商标法中对侵权诉讼中可采取的临时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况规定得较粗,既不利于原则性地掌握,也不利于具体操作。完善上述各项内容,就需要把强制性的措施、技术性的规范、政策导向性的规定和法理性的阐述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同时,要注意将这四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使其既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层次性,又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切实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出法律的规范、导向、教育、惩戒功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首先,针对商标权保护实施机制的缺陷建立补救措施。任何一种机制作用的发挥都需要解决好外部动力、自身功能、运行效率的问题。商标权保护实施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是如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商标保护实施机制中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保护机制动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地发挥服务保障作用的职能意识较差,广大消费者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和深层次危害认识不足,配合打击侵权行为的参与意识不强。由于动力不足,致使大量的商标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其次,保护机制的自身功能尚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商标权人之间,还缺少中介环节,有的虽有中介环节,但各中介环节之间还没有形成配套关系;还有的即使中介环节自身客观上已经自然形成了配套配合的关系,但还没有被保护机制纳入其中。但社会对其功能的认识特别是对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认识不足,各行业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但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还不善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处理能力,甚至还没有提出问题的能力。第三,商标权保护机制的运行效率不高,这也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是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问题效率较低,久拖不决,与现代大众传媒协调配合不够得力。因此,客观上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弱化了审(处)理侵权个案对社会应有的教育、导向和震慑作用,直接导致商标侵权行为的泛滥。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法理学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入手,规范企业(商家)作为被保护人在享有保护权利的同时,应该而且必须履行的相关义务,主要是信息、资金(即相应的反侵权投入)、技术等方面的义务。二是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强化职能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迅速果断、严谨细致的案件受理和问题处理,有力地打击侵权行为,努力维护国家作为权利保护者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一些潜在的和已经发生但尚未发现的侵权行为自我终止。与此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和协调配合,真正使司法和行政执法符合信息时代的要求,反映民众的意愿和震慑投机心理的作用。三是要大力培育商标权保护咨询和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团体的作用,从而使商标保护机制的运行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商标权保护机制运行动力不足,自身功能不健全,运行效率低的问题。第四,针对反侵权意识形态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意识形态是法律法规产生的思想基础,对法律法规的推行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一种反侵权的主流意识对于强化制度内在的约束力,并最终实现制度的目的是至关重要的。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中指出:“我们观察到,当收益超过成本时人们违反社会规则;我们同样也观察到,尽管个人主义的计算要他们不这样做,人们却遵守这些规则。”比如向商标权人付费取得商标使用许可而不是进行仿冒,这实际上是意识形态的作用。因为每个人的个人行为都会受到一定的习惯、准则等行为规范的调节,他也会考虑规则,而对规则的考虑正是因为人们受到自己内心道德观和价值观的支配,可见灌输道德观和价值观等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内容是有作用的。意识形态是一种节制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的环境,并被世界观引导,从而使决策过程符合法律制度的要求。意识形态的主要作用是促使一些群体不再按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个人计算来行事。比如意识形态的主流是要让人们自觉地维护商标权人的权利,同商标侵权行为作斗争,时间一长人们自然形成了一种习惯和规则感。作为节制机制的意识形态很难用一种高压方式形成,只有当人们意识到维护现存制度对其有益时,即认识到制度存在的意义时,才会自觉采取行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由此可见,一种意识形态的形成必然会涉及对制度合理性的充分认识。商标与商品密切相关,它最重要的一个功能在于保证商品的一贯品质。法律赋予商标权人排他性的独占权,其目的是给商标权人提供一个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激励,商标权人也因此承担了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商品质量的好坏与消费者的权益息息相关。消费者之所以接受并认同某一商标,主要是因为它表征的商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完善,商标与消费者的利益联系在了一起。商标权人对某一商标的自然垄断,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是商标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而商标侵权行为破坏了这种垄断,也必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由于侵权人在其他场合又是消费者,其自身也存在着被其他侵权人损害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广大消费者(包括侵权人)中形成一种反侵权的意识形态是可能的。然而,这种意识形态的形成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尤其是要将它上升为主流意识,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法制宣传、灌输尊重权利的价值观、道德观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意识到保护商标权对自己有好处,从而自觉地同侵权行为作斗争。
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地区经济的集团化使得国际市场的概念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国际商品贸易日益频繁,一些驰名商标成了某些国家的象征。我国实施名牌战略,也是为了创造出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名牌产品。商标越来越多地体现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利益,凝结着民族的智慧、情感与尊严。人们把保护商标与爱国主义联系在了一起,商标保护因此从单纯保护商标权人、消费者的利益上升到维护国家的利益、尊严的高度。这个高度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反侵权的主流意识成熟的脚步,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具有广泛基础的反侵权的力量,商标权保护机制的作用才能最终真正发挥出来。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产生于商品生产之后,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与商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商标反映一种商业社会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通过在市场上把标记与产品不断地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它作为一种呼叫功能的听觉符号或者识别功能的视觉标记,又是一个蕴涵了重要商情信息的符号。一个小小的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它是质量的保证,人们已经习惯于认牌购买商品;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言,它意味着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预示着该企业商品的市场份额;对于社会经济而言,商标的迅速发展会带动起一批相关行业的发展;对于国家而言,一大批国际知名商标的产生就会给国家的出口带来快速增长的利润,并且,通过知名商标还可以将中国的企业文化乃至国家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
回顾一千多年来我国商标及商标制度的演进过程及我国的商标从简单的标记走向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商标的发展历史并不仅仅是其自身的发展历史,也是整个社会经济文化不断进步的一个漫长的过程。商标制度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进步与完善。今天我们已经拥有独立的商标立法,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更清楚地认识到商标本身所蕴含的商业价值,更加注重通过商标的使用保护商品和自己的企业。尽管如此,我国的商标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以及由商标衍生出来的一些行业的规范等。我们只有通过对市场经济和商标制度本身更加深入地研究以及对商标立法的不断完善,才能够使我国的商标制度一天一天地逐步走向完善,使其为保护商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乃至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中国的品牌、商业、文化推向世界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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