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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包括哪些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但具有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始于清朝末期。还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体,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中国古代和外国古代都有这样的情况[2]。具有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是17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首先完善起来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生产中大量运用科学技术等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使一些自然资源并不富裕的国家成了富国,资产阶级看到了智力成果的极大经济价值,于是立法对其进行保护。所以有人说,知识产权是资本主义的帮凶,列强的侵略方式从攻城掠地到经济侵略再到知识侵略。1623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规定对“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权。这是第一部专利法。1709年英国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令》,规定作者对创作完成但尚未印制的作品,享有同意或者禁止他人印刷出版的权利,印刷出版者或者书商对他们印制与发行的图书享有翻印、出版、出售等专有权。1804年的法国《拿破仑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从17世纪开始,欧洲国家陆续建立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随后,世界上其他国家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文化、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智力成果的拥有量已成为一个国家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这些智力成果也为其拥有国带来巨大财富。这种情况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穷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但在大多数国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情况下,我们只能遵守国际上通行的知识产权游戏规则,并努力增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因为,世界贸易组织在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似乎更注重效率。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古代有过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比如,“祖传秘方”只传男不传女,对徒弟传艺要严格挑选,并不准外传。在宋代出现了版权保护制度的雏形。但具有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始于清朝末期。清政府于1898年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04年颁布了《商标注册试行章程》,1910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些立法比西方晚了300多年。对发明创造缺少奖励和保护,是拥有四大发明的国家为什么后来在经济、科学、文化方面落后于西方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较长时间里,虽然注意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1950年制定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政策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起来了,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在民法通则中还专门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与上述法律配套的实施细则等。如国务院批准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列一节,规定了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犯罪共7个罪名。还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体,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我国加入WTO后,正式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也就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这一切都表明,在短短的20年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这必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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