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既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既遂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条文的全部要件。它是由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既遂形态的构成因素、结构和性能都必须严格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确定,它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或称一般形态。无论是刑事立法对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还是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的分析,一般都是以这种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为基础。
由于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具体情况很复杂,也由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原则,因此,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但是理论上归纳起来可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所谓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是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所谓结果犯是指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所谓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的实施足以造成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既构成既遂。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只有行为犯、结果犯既遂形态,而不存在危险犯情况。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犯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侵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行为即构成该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既遂的犯罪构成的形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犯所强调的实质是只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达到犯罪目的,都形成了该犯罪的完成形态。按照我国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应当说不存在典型的行为犯,因为,每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要求达到一定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经营数额、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等。但是,就情节严重而言,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将行为人曾经受过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或受过民事处罚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视为犯罪。因此,实践中存在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就构成犯罪的情形,这就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犯。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犯完成形态的特征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行为的客观方面。这里的行为犯是行为程度犯。陈兴良教授认为,“行为犯又可以分为举动犯、程度犯与危险犯。举动犯,又称举止犯或者单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着手事实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而在举动犯的情况下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程度犯,也称为过程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后,虽然不要求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要求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此,在程度犯的情况下,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危险,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是举动犯,而是行为犯中的程度犯,这种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具体的讲,就是要达到受过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受过民事处罚后,又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结果犯
这里似乎存在犯罪未遂与可处罚的未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结果犯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还必须造成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完成形态。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条文一般将危害结果归结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中的犯罪数额、造成的损失、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等)、“数额”、“损失”等。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是结果犯。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结果犯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并且发生了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危害结果。如果未发生该结果,则不成立该犯罪的完成形态,该结果必须是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结果。
结果犯的犯罪构成可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严重的犯罪构成两种。这两种情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刑法对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结果要求的程度上不同,它体现了该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法律对这几种情况的否定评价的严厉程度不同,表现为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不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结果犯有的包括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严重的犯罪构成。例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犯罪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结果上要求“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方构成该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而“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结果则构成该罪严重的犯罪构成。对于结果犯来说,只要是完全实现了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全部基本犯罪构成的事实,即达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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