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证的效力
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准司法制度,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定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文书作为准司法文书,被当事人选择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不仅仅是单纯的公证证明,而且还介入了许多非诉讼领域,诸如代书、提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调解、咨询、现场监督、证据保全、现场清点等,且呈扩大趋势。公证机构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进行证明活动,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并依据这种审查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使证明对象即公证事项具有法定的效力,体现了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避免纠纷,遏制纠纷的根本价值与功能。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公证制度对一国法律所及领域内的所有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不得对抗。正是这种效力使得公证制度起到了预防纠纷,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并进一步对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形成发挥积极的作用。[5]同时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一、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要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构确认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此,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可靠的法律凭据。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公证的证据效力非常广泛,不仅适用于诉讼活动中,也适用于仲裁及日常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进行公证,能起到保存证据的作用。例如银行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邮寄催款函以阻断诉讼时效行为的公证以及上门送达催款函过程保全证据等公证。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承认,并具有在域外直接使用的法律证明效力,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国际间涉及民事关系中所需的证明文件,大多需要公证,才能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即公证书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只有在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一般的行为并不以公证为其生效的必要前提,只作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定形式。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中,有关应当公证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赠与、抵押、交换、继承。(3)房产、股权、产权和票据的转让。(4)招标投标、拍卖、提存。(5)收养、继承、遗嘱、赠与、委托、房屋拆迁、出国留学协议等重要民事行为。(6)重要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和劳动合同。(7)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当事人要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如韩国法律规定,韩国公民或法人与中国签订的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该投资协议不经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又如当事人约定经济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则该合同不经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利措施。
【练习题】
1.概念题
公证的业务范围;公证执业区域;公证程序;公证申请;公证受理;公证的审查;出具公证书;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公证档案;公证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
2.思考题
(1)简述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2)简述公证机构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的基本准则。
(3)公证书有哪些效力?
【注释】
[1]沈红卫,谢财良.公证法实例说.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53.
[2]沈红卫,谢财良.公证法实例说.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93.
[3]赵大程.公证程序规则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0.
[4]赵大程.公证程序规则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1-42.
[5]杨荣元.公证制度基本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4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