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同公证及其作用
一、合同公证的概念
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由于合同建立于当事人的合意之上,体现了高度的私法自治精神,合同所反映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各方切身利益,国家非常重视对合同相关行为的监管。合同公证是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公证业务之一。
实践证明,办理合同公证能够规范、引导、监督当事人依法立约,促使当事人积极正当履约;揭露和制止立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引导和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1]据粗略统计,合同公证的履约率达98%,而未通过公证的合同的履约率为70%。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公证当中的实践操作,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的种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主要包括《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联营合同、电子网络使用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企业兼并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劳动合同、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各种类型,这些都可纳入合同公证范围中。[2]
二、合同公证的作用
公证作为预防性的司法制度,通过对民事经济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公证,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合同公证作为公证制度中最为重要也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在社会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合同公证不仅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防止交易欺诈,保障经济效率,最终达到维护交易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合同公证是社会交易信用体系的保障机制。
对合同进行公证,可以防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的签订;可以提醒当事人修改、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内容更为明确、完善、便于履行;可以提高履约率,防患于未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可靠的证据。[3]从实体意义上来看,公证作为一种法定形式可以成为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的判断依据。从程序意义上来看,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高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是为各国司法所公认的。[4]我国也不例外。《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三、合同公证的一般性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公证的形式也出现了相应的拓展。根据合同形式的不同,各种类型的合同公证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和证件均有差异。综合来看,有一些材料和证件是各种类型的合同公证都必须提供的。比如说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证明(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法人的资格证明);若有代理人的需要则提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与合同相关的一些文件、资料及权利证书;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附带性文件。
公证机构在受理了公证事项后,应当对合同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确保其合法和真实性。但针对不同公证事项公证员负有何种类型和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采用何种审查方式,《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仅仅笼统地规定了“根据不同办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有学者建议以“谨慎、勤勉的审查义务”取代“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义务,理由是公证人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而专家责任就是基于其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提供正确信息的义务。[5]根据不同的合同形式,公证员在进行实际审查中的侧重点有所区别。针对各种类型的合同公证,公证员都应该重点审查如下几项内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尤其是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款,是否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提交的材料、证件、说明文件等是否齐全;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关于合同公证的管辖问题,遵循公证管辖的一般原则。实践中办理合同公证,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