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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通知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来源于罗马法,又称契约,本意为“共相交易”。罗马法将合同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对合同形式及手续无强制性要求而由当事人自主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一词来源于罗马法,又称契约,本意为“共相交易”。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形式。

关于合同的定义,古今中外表述众多。罗马法将合同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大陆法中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作为一种合意,是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英美法把合同看作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称合同为“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运用广泛,形式多样,除民法上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以及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等。我国《合同法》中确认的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产物。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即达成合意,方为合同。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要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4.合同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该类主体在合同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合同的分类

1.依合同名目的不同,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被赋予特定的名称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为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此外,我国《担保法》、《保险法》、《著作权法》、《劳动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合同,也属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的、但具有合同形式和内容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订立无名合同。

2.依合同的形式及要件的不同,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订立或须附以特定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对于一些内容相对复杂、易生争议或者关系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重大的合同,往往被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要式。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对合同形式及手续无强制性要求而由当事人自主确定的合同。在形式及要件上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合同,均为非要式合同。

3.依合同有无对价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也称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必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或给付对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的典型形式,是合同的主要类型。

无偿合同也称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无须对方履行合同相应的义务或给付对价的合同。实践中的赠与合同、捐助合同、借用合同等均为无偿合同。

4.依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时,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和《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合同等。

6.根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附于其他合同而独立订立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为订立和存在前提的合同。如担保合同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言就是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

广义的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合同基本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主要适用于以债权为内容的民事合同,对物权、人身权为内容合同则不普遍适用。其对合同的适用规则是:①有名合同一般均适用《合同法》,但是,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②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③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④涉外合同须按照“选择原则”或者“联系原则”适用合同法,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按照“强制原则”适用中国法律。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具有相互独立的主体资格,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同身份的当事人在参与合同关系时无差别待遇,无法律特权,无大小、上下、强弱、贵贱之分,彼此应该相互尊重,平起平坐。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和核心原则,是确立和实现其他原则的基础和保障。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主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原则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理念,赋予了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志确立合同关系自由。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要求当事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时应追求的正确性及合理性。“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大小对等、价值相当,存在显失公平时可获得法律救济。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当事人参与合同关系应当抱以善意,信守承诺,严格履约,充分维护各方的合同利益及相关利益。“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合同之外的利益亦应通过告知、保密、协助等行为予以尊重和保护

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即当事人应该在不违反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符合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实施合同行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原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限制和补充,旨在避免因合同行为导致的私利与公利冲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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