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处罚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的股东通过向商业银行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从事下列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①未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即: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②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的;③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④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⑤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⑥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⑦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披露信息的。(第39条)
◣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关联方的;②未按本办法规定承诺所报告的事项真实、准确、完整的;③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④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未按规定回避的;⑤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的。(第40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41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①未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即: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②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的;③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④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⑤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⑥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⑦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⑨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39、40条(见上页)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第42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42条(见上页)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至10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未构成犯罪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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