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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账户的管理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

二、个人存款账户的管理

(一)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

1.个人存款账户的概念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第4条)

2.实名证件范围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①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②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④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⑤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5条)

●《关于枙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枛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名身份证件)①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②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③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④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其他问题的说明)①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②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

●《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临时身份证为实名证件,并未区分不同期限临时身份证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是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授权而制定的部门规章,该规章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未规定其他期限。

◣《实名制存款有效证件手册》只是人民银行编辑的书籍,其关于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提示:“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不可作为实名制存款的有效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可以作为实名制存款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实施后,此前颁发的未到期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在其证件上标明的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3.开户审查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第7条)

4.其他注意事项

●《关于枙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枛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柜台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储蓄机构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告知存款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储蓄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储蓄机构应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办理小额存款。储蓄机构应登记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5.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7条规定的,由监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条)

(二)个人存款的支取及禁止性规定

1.支取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改进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管理)

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监管机构备案。

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

对所有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凡金融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取款业务,必须及时报告。备案内容包括:开户行、取款人姓名、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取款方式(存单、存折、银行卡)、取款时间、取款金额、被取款账户情况(包括相关账户情况)。

●《关于执行枙储蓄管理条例枛的若干规定》

◣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他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第34条)

◣储蓄机构对于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备上述条件下,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第35条)

2.禁止性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企业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转账结算,不得接受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的储蓄账户(含银行卡),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不得接受单位开出的各类转账支票。

(三)存单(折)挂失

●《储蓄管理条例》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第30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第31条)

●《关于执行枙储蓄管理条例枛的若干规定》

◣储户的存单(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折)可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第36条)

◣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第37条)

(四)存单(折)所有权争议的过户及支付

●《储蓄管理条例》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第33条)

●《关于执行枙储蓄管理条例枛的若干规定》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①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②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③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④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⑤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⑥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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