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存款业务的不正当竞争
(一)存款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
◣各商业银行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内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一律废止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并以此作为对个人奖励的依据。(第2条)
◣各商业银行开办各项个人存款业务(包括储蓄存款、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及其他存款),必须严格遵守《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款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自行变更。(第3条)
◣各商业银行开办各项单位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吸收单位存款。(第4条)
◣各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储户、单位存款的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和馈赠物品。(第5条)
(二)各金融机构相互监督义务
●《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遵守本规则,并实行互相监督。对于违反本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各商业银行有义务向监管机构检举揭发。(第7条)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止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继续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存款业务竞争者,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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