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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的法定权利及其义务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贷款人的法定权利及其义务(一)贷款人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二)贷款人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三、贷款人的法定权利及其义务

(一)贷款人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第41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190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202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203条)

●《贷款通则》

贷款人的权利: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①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②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③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④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⑤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⑥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第22条)

(二)贷款人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35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36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37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第38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第39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第40条)[参见第84页起第一章第二节一(七)“商业银行与股东交易的限制”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197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200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201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204条)

●《贷款通则》

贷款人的义务:①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②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③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④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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