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立法完善
在我国,虽然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建设已经粗具规模,但迄今为止,我们尚没有有关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107]原来的银行业法律规范和有关支付的立法,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票据法》等,都是以传统银行业务和传统的纸质支付为基础而设计的,根本未涉及电子资金划拨方面的内容。在此情况下,某些法律真空的存在成为了我国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UCC4A、《示范法》以及《欧盟指令》为我国的大额电子资金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国应跟上大额电子资金的立法步伐,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一)制定统一的《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
虽然我国目前存在若干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文件,但这些文件一方面立法层次过低,另一方面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即使是像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不是依靠判例法来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而是制定专门的UCC4A,因此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具体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资金划拨未完成、迟延完成、不适当完成时的责任承担,支付命令发出、接受、修改、撤销以及支付命令的完成等。
(二)完善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安全方面的立法
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安全问题,近几年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密切重视。如美国《1978年计算机安全法》,日本警视厅提出的《计算机系统安全措施基本要点草案》等。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的保护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但是该条例毕竟只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其条文内容还比较原则,不够具体,以制度约束为主,强调预防功能,并且对电子资金划拨中的特殊安全问题并未涉及。应在该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在该法中将电子资金划拨中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加以明确规定。
(三)进行统一的技术标准立法
应针对电子资金划拨技术性强的特点,立法应对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安全技术、安全服务设施、网络技术和数码资料交换等规定标准,这种标准应当可靠、易用,相互兼容并能随着技术的进步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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