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跨境资料转移与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
国家对资料转移的限制越来越少,跨境信息自由流动已构成全球化进程的内在推动力。[1]
——Colin Bennett and CharlesRaab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自动化资料处理技术的推动下,大量的个人资料可在瞬间跨越国界,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资料使用人间不断流转。[2]20世纪90年代前,跨境转移还只是特定当事方之间通过磁盘等笨重的物质储存媒介跨越边境传递信息的特定行为。如今,在互联网和信息时代,技术革新与社会沿革已彻底打破了传统的信息跨境流动模式。[3]信息变成世界经济中一种新型的“原材料”。[4]资料跨境转移成为跨国企业有效运作的生命线。[5]跨境资料流动不仅是企业运作、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也成为全球化进程重要的内在推动力之一。
由于各国的资料隐私保护水平参差不齐,跨境资料转移中的资料保护成为全球资料流动的主要障碍之一。意识到资料保护具有国际性,涉及政治、经济、科技等多重因素,同国家间的政治、经济等关系密切相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理事会、欧共体、亚太经合组织及联合国等区域和国际组织从不同的角度,积极地介入跨境资料转移中的资料保护,通过制定资料保护原则和规则,融合与统一各国立法,尽量消除和减少资料隐私保护给跨境资料流动造成的障碍。[6]
跨境资料转移中的资料保护涉及三个密切相关的问题:国内资料保护水平的高低,涉外资料处理中资料隐私保护的法律适用以及资料隐私法的跨境执行。[7]资料可能由资料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向资料保护水平较低或根本不保护个人资料的国家流动。为保护跨境资料转移中的个人资料隐私,根据对等原则,前者可能禁止或限制向后者转移资料。即使两国具有类似的资料保护水平,涉外资料处理中资料隐私的法律适用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棘手问题。此外,即使确立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或方法,个人资料隐私的跨境保护也有赖于国家间的双边、区域和国际性的执行协作。
围绕上述问题,以欧盟为中心,本节重点探讨跨境资料转移中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涉外资料处理中资料隐私的法律适用以及资料隐私法的跨境执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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