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一)平台服务提供义务
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平台服务提供义务如下:
1.提供安全稳定技术的义务
以商业合理的方式,保证使用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交易双方提供稳定的市场服务。
2.告知义务[17]
利用电子商务交易网上购物平台的运营商,应在网上公布下列各项内容,以便对方当事人查看:
(1)公司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
(2)营业地址(包括消费者投诉地址);
(3)电话以及电子邮箱地址;
(4)经营许可证号;
(5)网上购物平台的使用须知;
(6)其他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必要的事项。
除此之外,交易过程信息也属于必须告知的信息。鉴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电子交易平台的程序由经营者事先设计,并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详细说明交易的条件和程序。这些信息应包括一切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付款方式、货物配送方式、终止或解除合同、退换货、消费争议的处理途径和方式等。[18]
3.市场准入审查义务
严格审查并定期核验注册用户的身份材料,尤其是卖家的身份资料、合法经营凭证和信用程度,防止虚假的和失去信用的经营者在平台开展经营而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4.交易记录安全和保存义务
采取商业合理的技术,确保交易记录安全、完整与准确,并在合理期限内保存交易记录,以供交易双方处理纠纷使用。
5.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对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信息包括其他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非本人和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查阅。
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未能履行合理的交易监管义务,如应该采取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来减少网上欺诈,则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二)交易监管义务
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必承担销售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没有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作为电子交易市场,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交易监管责任。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作为市场,有对交易进行监管的义务。市场监管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市场本身的自律和责任。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政府四方面职能,第二方面就是市场监管。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市场本身没有责任。实现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必须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并重,所谓宏观监管即指政府监管,而微观监管则指市场自身的监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监管应有三个环节:进入过程、生产过程、产品流通过程。而电子交易市场自身的监管重在进入监管和流通监管。市场自身的监管比政府离交易者更近,更具有专业水准,可以和政府监管相互补充。
因此,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作为电子交易市场,应该履行交易监管义务。鉴于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是具有营利性的第三方主体,它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网络服务的稳定性,同时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不侵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有义务协助交易双方进行交易和处理纠纷。当违法行为发生之时,在网上购物平台运营商应在其责任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协助。[19]
(三)不承担销售者责任
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是电子交易市场,而不是商场,因此,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不直接对买方承担合同责任和商品责任,主要是不承担消费者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上的销售者的责任。这一点对于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发展至关重要。因为,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是一种新兴的行业,它面对成千上万的交易者,如果买方均向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主张销售者责任,无疑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将无法生存。而从法律地位上看,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不是销售者,不必承担销售者的责任。这一观点为中外司法实践所肯定。在美国In Gentry v.eBay,Inc[20]一案中,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认为,用户在网上发布虚假的体育纪念品信息,进行欺骗行为。由于这些行为是销售者所为,易趣(eBay)对此没有责任。在另一个案件,Hendrickson v.eBay一案中,法院依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认为易趣(eBay)是一家经营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易趣(eBay)对网站上的用户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也采用了上述观点。在2000年杨某诉易趣(eBay)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在线购买程序和送货时提交的发票清楚地表明出卖人是设立专卖店的公司,而非易趣(eBay)。因此法院判决易趣(eBay)对杨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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