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签名人的权利与义务
电子签名人是发动电子认证关系的人,全部电子认证法律关系是围绕电子签名人的活动和需要展开的。电子签名人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电子认证关系的基础。电子签名人通过与认证机构缔结电子认证合同,获得电子认证证书,因此,又被称为证书持有人。电子签名人是对一份电子文件进行签名的人;[31]从电子签名人和认证机构的关系看,电子签名人是认证机构的客户。[32]
(一)电子签名人的权利
电子签名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1)自主申请电子认证证书的权利。电子签名人申请电子认证证书,享有自由选择权。电子签名人有权决定向何认证机构申请何种类和期限的电子签名,任何人不得干涉。从电子签名人和认证机构的关系看,一般条件下的电子签名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可构成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的权益(详见本书第八章)。对电子认证证书的自由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之一,应该得到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共同确定。
(2)自主使用电子认证证书的权利。任何人和团体均不得强制电子签名人在具体的交易中采用或者不采用电子签名。但电子签名人构成经营者的情况下,也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电子签名。
(3)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人提供的电子认证证书为一种服务。电子签名人对认证机构提供的服务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妨碍,包括妨害使用和破坏电子认证证书的真实性两项基本内容。电子签名人可以针对上述两项的损害,向致害人请求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
(二)电子签名人的义务
电子签名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1)支付服务费的义务。电子签名人应该根据电子认证合同的约定,向认证机构交纳服务费。如果约定保险或者实施笔者所建议的电子认证强制保险,则证书持有者还应当缴纳一定的保险费[33]。
(2)真实陈述的义务。电子签名人在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签名时,提交的信息应真实准确。
(3)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义务。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5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4)报告义务。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5条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