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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电子商务的义务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约定电子商务的义务(一)概念所谓约定电子商务的义务,是指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的效力应该与消费者进行约定。(二)韩国法的有关规定1.电子商务的选择和效力《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是否选择电子商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约定电子商务的义务

(一)概念

所谓约定电子商务的义务,是指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的效力应该与消费者进行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进行消费的方式,有权决定是否使用电子商务进行购物或者接受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理,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交易方式选择的主动权应该掌握在消费者手里,而不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另外,当前,电子商务毕竟刚刚兴起,进行电子商务的硬件和上网等都不是十分普及,如果不给消费者选择机会,则将会减损消费者实际上的能力,使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

经营者电子商务约定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消费者是否选择电子商务,由消费者决定,不得强制;第二,消费者是否使用相关电子商务技术的选择,由消费者决定,不得强制;第三,法律要求书面有效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使用数据电文的,才满足法律的要求。

(二)韩国法的有关规定

1.电子商务的选择和效力

《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是否选择电子商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5条为“电子文件的利用”,该条第1项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遵照《韩国电子交易基本法》第6条第2项的规定,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进行电子商务的采用电子文件,以及按照《韩国电子交易基本法》第2条的要求指定信息处理系统,否则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主张对该电子文件的效力。

同时,该法对例外情况作出了规定。在紧急状况下,消费者已决定用电子文件方式进行交易,并且消费者已经打印了电子文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电子商务的行为为有效。

2.电子商务技术的选择和效力

《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5条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当电子商务经营者希望使用《韩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须将电子签名的相关事项告知消费者。告知的内容主要是经过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使用特定的电子签名方式,也不得因采用特殊标准而造成强迫的事实,同时,不允许以不当方式限制消费者使用选择的电子签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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