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不同的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和态度是截然不同的,尽管表现为依托不同的理论,但利益的分歧却是最根本的原因。在理论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不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称为不征税说;另一种是征税说,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
(一)电子商务不征税说及其批判
电子商务不征税说主张不应对电子商务征税,依据如下:
第一,违背自由竞争原则。
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因此政府应尽量减少对电子商务的干预和限制,提供一个免税空间,让竞争自由发展。这一认识的理论基础是市场自由理论,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就违背了自由竞争原则。我认为,这个观点本身就是一个假命题,因为如果对传统商务征税没有违背市场自由原则的话,那么对电子商务征税也不可能违背市场自由原则。而没有人认为对传统商务征税违背市场自由。恰恰是对传统商务征税,对电子商务不征税才违背了市场自由原则,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就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竞争者提供了不同的竞争环境。
第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不征税说的第二个理由是电子商务仍处于萌芽阶段,对电子商务征税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一认识的实践基础是电子商务的优势主要是价格优势。根据美国商务部调查,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方式的商品价格要低10%以上,而这种价格优势又来自于免税的生存环境,对电子商务征税将阻碍世界经济的发展。我认为,这个认识不成立。电子商务的优势首先是快捷和方便。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节约了时间,和交易的成本开支,这是最大的优势,而非简单的价格优势。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出门购物的时间和路费,甚至可能的人身意外和住所被盗的风险,都在电子商务中消失了。从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看,这种优势远远大于价格上的几个点。另外,认为电子商务价格优势主要来自于免税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电子商务价格优势的真正原因在于经营者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直销,而不必经过百转千回的中间商。
第三,影响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不征税说的第三个理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影响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失去价格优势;消费者在购置电脑已经支付了税收,若再对网上购物征税则是不合理的;征税信息的获取与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相冲突。本人认为,以上理由不成立。消费者获得的价格优势的主要原因在于电子商务中大量的中间商消失了,而不是免税。消费者购置了电脑硬件缴税和承担了上网费,则根本不是免税的理由。征税信息的获取与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相冲突问题,的确是在电子商务中扩大了的一个问题,但却是在传统商务中就已经存在了的问题。同样不能成为电子商务免税的借口。
(二)电子商务征税说及其理由
电子商务不征税说归根结底是某些国家保护自己利益掠夺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体现。这是我们坚决反对的。本人赞成电子商务征税说,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避免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是未来的主要商务模式,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则会威胁现有的税基,形成新的税收漏洞,大量的政府财源就会在网络贸易中白白流失。[3]
第二,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对所有商务活动平等对待。
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商务,本质没有变化,因此税收就不应区别对待。对传统商务方式的商品买卖征税,就不应对仅仅改变了交易方式,采用电子商务进行的商品买卖免税。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只是交易形式的改变,它对流转税、关税和所得税三大税系的影响,也只是表现在税基、课税对象和纳税主体的认定上,除信息财产外,对商品(或劳务)等课税的基本落脚点没有影响。因此,为了税收公平必须对电子商务征税。
(三)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阶段,有关部门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态度谨慎。本人认为,在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十分必要。税收公平是我国税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对同等条件的人实行同等的税收待遇。从横向公平的角度来讲,纳税人不应进行传统交易就负担比电子商务更重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应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就负担比传统交易较轻的税收负担。从国家财政角度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避免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我国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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