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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标准的冲击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标准的冲击综上所述,物理世界中的管辖规则总是以某种相对稳定的“物理联系”作为标准,如住所、国籍、行为、财产以及选择等。由于地域联系的失效,在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多个法院争夺管辖权。这种情况,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四)被告人的出现与管辖权被告人的出现是普通法系国家确定管辖权的首要标准。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标准的冲击

综上所述,物理世界中的管辖规则总是以某种相对稳定的“物理联系”作为标准,如住所、国籍、行为、财产以及选择等。而电子商务发生在网络空间,物理联系已经不再重要。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标准的冲击主要表现为:

(一)网络空间的疆界与法院管辖

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疆界的、全球性活动空间。因此,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根据传统管辖的划分标准——按照地缘关系确定管辖。传统上法院的管辖区域是与国家的主权区域相关的,一般而言,中国法院无权管辖发生在美国境内的案件,反之亦然。而网络空间是全球性的,无法按照地缘和国界来划分网络空间,因此,既不能断言一国法院对哪一部分网络空间内的案件享有管辖权,也不能断言对全部网络空间都享有管辖权。

(二)地域联系与管辖的确定

如前所述,在电子商务案件中,地域联系已经不再重要,被告可能既不是法院地国的国民,亦无财产在法院地,甚至可能从未在法院地出现过,因此主观上也很难同意接受法院地的司法管辖。在网络空间,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等地理因素,已经超越地域,表现为全球性的效应。因此,既不能由此主张所有国家的法院均对一个案件享有管辖权,也不能因此否认应该由最合适的法院享有管辖权。由于地域联系的失效,在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多个法院争夺管辖权。这种情况,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由于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体现,因此,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在没有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从未发生过。

(三)当事人选择与管辖权

协议管辖为确定管辖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多国法院均享有管辖权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法院。[10]在电子商务案件中,协议管辖原则也遇到了新问题。针对侵权案件而言,往往互联网涉及的国家都可通过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主张管辖。这使得当事人的选择,在事实上已经不再受“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的选择范围的限制。

(四)被告人的出现与管辖权

被告人的出现是普通法系国家确定管辖权的首要标准。在这里,被告人的出现并不要求是长期的和固定的。在网络空间,当事人的出现是具有全球性的效应,即当事人一登录互联网,就“出现”在全球实现互联的任何地方。尤其是,当事人访问一个网站之时,并不像跨越国境那样,有把自己置身于该国,并接受该国法律的意向。因此,由访问推断用户自愿受制于相关的司法管辖是武断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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