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功能
司法赔偿直接涉及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以及精神权利的救济,往往是社会关注热点,其归责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赔偿归责原则体现了司法赔偿的价值取向
司法赔偿以何为归责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价值取向,是侧重于规范司法权的运用,还是侧重于对受损害的合法权利的救济,或者说两者都加以兼顾,这是在制定以及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我们认为,司法赔偿制度是基于司法权的性质以及一个国家的国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社会发展状况等来设计的,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执行法律的权力,因为它处于中立者的角色并具有裁判的功能。我国对司法权以及司法机关的理解不同于西方国家,通常从广义上界定司法权以及司法机关,因而,与司法权以及司法机关相关联的司法赔偿制度也就有别于西方国家。我国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建构需根植于本土资源上,还应充分考虑到司法权的运用和权利救济两个方面的需要,以控权和权利救济为价值取向,侧重于权利救济的有效性,虽然效率的问题也要有所体现,但最主要的是体现结果的公正。
(二)司法赔偿归责原则决定了司法赔偿的范围
司法活动是特定机关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证明案件事实并依法裁判、处理的过程,其目标就是实现社会正义,使案件处理的结果公正。按照这一逻辑思路,司法赔偿的范围就以损害的结果为逻辑起点,只要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司法行为所造成损害,就应由国家承担司法赔偿责任。
(三)司法赔偿归责原则决定了司法赔偿程序的设置
司法赔偿程序一般都采用特别程序,由于归责原则的不同,程序的设置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在违法责任原则的条件下,就要对司法行为的违法性作出判断和确认,由于司法机关具有裁判的功能,因而,就出现了自己对自己行为违法性进行判断和确认的程序;如在结果责任原则的条件下,就无需对司法行为违法性作出判断,只需要证明司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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