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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与其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但他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明确国家怎样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局限于微观上,而国家赔偿范围则从比较的宏观角度划定责任的区域。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一般要受一国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政治体制、国家财力以及国家赔偿理论等因素的制约。

二、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

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与其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但他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明确国家怎样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局限于微观上,而国家赔偿范围则从比较的宏观角度划定责任的区域。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一般要受一国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政治体制、国家财力以及国家赔偿理论等因素的制约。[1]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是在一定的观念和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而其观念和原则应该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价值,经济的因素虽然具有重要的支撑意义,但并不完全取决定性作用。从世界各国国家赔偿的立法经验来看,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2]

(一)保证受损害合法权益获得有效救济原则

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实质上就是将公民与国家联系起来,使本原意义上的“市民”成为国家的公民[3],并在两者之间建立动态平衡的关系。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侵害时,毫无疑问应该从国家获得赔偿。“国家行为是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的,社会成员中一部分人不应当承担比其他人更多的负担,因此,如果国家行为造成的对特定公民的损害,国家就应赔偿。”[4]一些国家在确立赔偿标准时实行的是惩罚型,即认为国家侵权行为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应与一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有一定的差别,因为法律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更严格的要求,一旦有损害的发生,国家就应该给予充分的救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当人民的权利遭受职务违法行为侵害时,国家应该给予充分的救济。

(二)便于职权运用原则

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职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运用职权是人民意志实现的形式。在确定国家赔偿范围时,不能过分扩大责任范围,否则就会束缚国家机关职权的运用,同样不能达到实现人民意志的结果。责任的承担和免除是一定度的区分,其中度的定位应体现一定的价值取向,符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以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为依据原则

国家赔偿主要是金钱赔偿,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赔偿的广度和深度。扩大责任的范围,缩小免责的范围虽然是受害人的愿望,但在总体上必须与国家经济发展同步进行,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只能根据有限的资源进行赔偿,即使立法将国家赔偿的范围定得过宽、过广,但由于财力的有限,受害人所得到的赔偿仍然会是有限的。因此,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需要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状况相对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和国家财力状况的改善,国家赔偿的范围应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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